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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03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如何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北區局告訴您!
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電器產品,買受人於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間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台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買受人應於購買上開電器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方式如下:  1. 線上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至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申請。  2. 紙本申請:至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下載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載有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如該統一發票係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雲端發票者,免附),郵寄或親送至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03 2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03所得人於死亡年度的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應課稅的所得,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該境內居住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但其配偶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仍應由其配偶於所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規定應申報課稅的所得,其可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同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8月1日死亡,因甲君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其繼承人應於甲君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最遲至108年10月31日)申報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108年度生存日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1日止,共213天)比例(213/365)計算。但如甲君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甲君之所得於次(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109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9年6月1日)辦理結算申報,被繼承人甲君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不須按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間。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03 2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9 個人獨資經營幼兒園,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膳食費。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幼兒園,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341】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9 3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9 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為犒賞員工經年辛勞,常準備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企業另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企業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企業提供各項獎品供抽獎用,其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不得扣抵,惟若企業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整理相關規定如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9 2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8 購買供生產用之專利權支出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規定,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將供生產用所購買之專利權等支付之權利金列報抵減稅額。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專為研究與發展購買之專利權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共1.8億元,其中屬專利權當年度攤折費用1.5億元,係該公司為提升生產產品品質及降低生產成本,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之專利權所使用的技術,故其技術並非專供研究發展使用,所支付權利金費用則非屬抵減範疇,調減該部分支出1.5億元,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8 3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8 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及應檢具文件
今(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今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詳附件1),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財政部表示,上開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應符合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2),說明如下: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評估醫院資訊詳附件3)。  (三)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規定追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並設立諮詢窗口(詳附件4),供民眾詢問相關問題,使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8 2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7 罹患重大疾病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可適用低稅率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如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時,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年3月間購入坐落於前鎮區之房屋及土地,規劃供退休後養老自住用,然於106年8月間出售,並向該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及按交易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適用稅率35%繳納應納稅款新臺幣(下同)21,159元;惟經該局審核後以未取具修繕費憑證302,000元不符規定通知補正,若剔除後應再補繳稅款50,925元,甲君主張確有支付裝修費用事實並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調卷瞭解否准原委,並與甲君溝通後,甲君因無法提示憑證同意不再列報裝修費用,並道出實因罹患重病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致不得不售屋求現;納保官乃請甲君提示就醫紀錄文件佐證,並將相關資料移請原核單位查明屬實後改以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經重新核定後只需再補繳稅款20,032元。 甲君未主張適用較低之20%稅率,還好有納保官的協助而能降低稅負;該局特別呼籲,如有因罹患重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需出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房地以支付醫藥費用者,務必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檢附相關就醫紀錄證明文件,可適用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343】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王美媚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6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7 2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6 營利事業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者,應採用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無法可靠估計時,得採用成本回收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用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經查該公司所提示之承攬合約、估價單及收付款資料,該項合約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卻未依完工比例法計算當年度工程損益,經依工程成本比例法重新計算,調增甲公司106年度工程損益673萬元,補稅11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如有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原因,致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時,方得採用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計算當年度工程損益,以免遭調整補稅,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6 2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3 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之所得,非免稅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帳列申報出售土地增益部分,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帳外調減該筆土地增益。甲公司雖提示買賣土地合約,惟經調閱該筆土地的異動登記資料,並無甲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相關異動紀錄,依甲公司說明,因該筆土地為農地,無法登記為公司所有,所以只能借名登記在個人名下,係屬公司購入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之債權買賣行為,是以出售該筆土地之所得尚非屬免徵所得稅之所得,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發生漏報情事。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3 2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22 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利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損益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的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併計境內所得後,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出售該來臺上市公司之股票損益,則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說明,我國證券交易所對於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企業來臺股票上市,且為第一次掛牌交易者,稱為第一上市公司,該類公司之證券命名係以其公司名稱後加上註冊地簡稱,以KY為例代表公司註冊地係於英屬開曼群島。因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並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係屬國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另如有處分該類公司股票,因該股票係於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投資來臺上市之KY公司股票,投資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7年度獲配股利50萬元,108年出售該股票價款1,200萬元,107年獲配之股利50萬元因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50萬元股利收入併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至108年度出售所持有之KY公司股票利得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雖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惟該處分利得2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投資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票,請留意相關股利收入及處分損益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2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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