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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11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於出售時若有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來電詢問,103年和哥哥乙君各出資500萬元合資購買土地,以甲君名義辦理土地登記,甲君在108年出售該筆土地,總價1,300萬元及售地相關費用20萬元,甲君將售地款項分配給乙君,乙君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隱名出資人取得按出資比例計算的售地價款,減除土地出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必須課徵所得稅;所以,甲君將售地款1,300萬元按購買土地的出資比例分配給乙君650萬元(1,300萬元×1/2),乙君減除土地出資成本500萬元(1,000萬元×1/2)及必要費用10萬元(20萬元×1/2)之後的餘額140萬元是乙君的其他所得,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乙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有出售借名登記的土地,隱名者取得的利益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假如有漏未申報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11 更新日期:2019-11-1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11 2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11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也就是說,自107年度起機關團體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簡稱銷售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銷售所得可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銷售所得」2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扣除創設目的活動相關支出後之所得(簡稱非銷售所得)」為負100萬元,修正前、後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附表): 該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務必再次檢視今(108)年申報107年度結算資料,如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漏未計入所得額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08-8892484轉1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11 更新日期:2019-11-1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11 2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8 財政部今日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今(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採規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核實減除擇優適用。財政部於今(8)日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規範可減除費用項目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詳附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1-09 更新日期:2019-11-1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8 3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8 符合「多數決」規定者,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標的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欲以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實物抵繳遺產稅時,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實物抵繳。倘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之文件時,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的權利行使,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限制。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未遺有存款,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乙、丙、丁計4人,其中配偶及繼承人乙、丙(應繼分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股票抵繳遺產稅,雖因故無法取得繼承人丁的同意,惟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呼籲,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但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現金一次繳納確有困難,得以實物抵繳;當無法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實物抵繳文件時,部分繼承人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抵繳遺產稅,以利儘速完納稅捐,早日辦理遺產的繼承登記。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08 更新日期:2019-11-1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8 30
最新消息 2019.11.07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應先抵減核定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另按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金額1,800萬元,惟102年度甲公司尚有取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將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自102年度核定虧損1,8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虧損的餘額250萬元(1,800萬元-1,55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2年度虧損1,800萬元超過規定可扣除數250萬元,除就超過數1,550萬元調整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07 更新日期:2019-11-11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7 2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4 小規模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要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外的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擴大營業項目,未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除須依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的行為罰,所增加其他業務的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商號於107年6月至12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每月銷售額18萬元,其增加的化粧品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的稅率補稅處罰,即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的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另就每月逾20萬元的6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的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營業項目為考量依據,營業人若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掌握正確課稅資料,否則被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還會遭受處罰。【#328】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 黃鈺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3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4 3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4 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刪除第6款「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惟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之酬勞金,依各該法授權訂定法規之會計處理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故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之規定,於108年9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令核釋合作社給付上開酬勞金性質既屬盈餘分派項目,其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該等酬勞金,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若有適用上開釋令情形,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請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330】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洪淑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5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4 3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4 108年1月1日起個人薪資所得計算採二擇一方式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方式,已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者即可採最有利方式申報。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為某基金公司專業經理人,108年薪資收入800萬元,為瞭解最新法規及金融商品操作,以提升其專業知能,自費參加政府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專業課程,當年度支付進修課程費用30萬元,已超過進修訓練費可減除上限為24萬元(800萬元×3%),李先生得自其薪資收入800萬元中減除2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7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326】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   聯絡電話: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4 3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1.04 105年1月1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房地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5年度自其父親繼承取得高雄市苓雅區之房地,其107年度出售該房地有課稅 所得時,可否選擇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或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以下簡稱舊制), 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 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 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之權益,且考量繼承人取得系爭房地時點及原因並非 其所能控制,乃將被繼承人之取得時點納入考量以符合立法意旨,故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 承取得之房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 產交易所得,於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但若符合新制規定之 自用住宅之房屋、土地條件者,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於免稅額400萬元限額內依新制規定得免納所得 稅,而超過免稅額400萬元部分則按最低稅率10%課徵。   因繼承取得自用住宅房地之納稅義務人如經計算以新制申報較有利,亦可選擇採用新制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先生父親於101年3月3日買賣取得該房地,其於105年6月20日自其父親繼承取 得,嗣於107年11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原則上可適用舊制計算該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於108年5月 底前將該房屋交易損益,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惟該房地若符合新制自住優惠,且其所計 算之課稅所得額於免稅額400萬元以內,陳先生得自行擇優計算選擇新制申報免納所得稅。該局特別提 醒,如選擇新制方式申報,不論是否有應納稅額,都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 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329】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3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1-04 3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0.30買賣雙方訂約,一方放棄承買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他方未履行承買義務而沒收之定金,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6年9月間將名下土地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2億元,乙君並支付定金1,800萬元予甲君,嗣因乙君資金調度有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甲君遂沒收該筆定金,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680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67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0-3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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