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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28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係指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倘其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外,將依其業別或規模分別按使用統一發票(5%)或小規模營業人(1%)適用之稅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係按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計算,而每月銷售額係以其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倘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8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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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26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遭拍賣,適用低稅率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依105年1月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 :
取得房地後1年內即出售應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
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
但個人如果因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係屬非自願性出售,可按較低的20%稅率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許多民眾誤以為房地被拍賣是屬於非自願性出售,且沒有實際拿到出售價金,就未向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個人出售前開房地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係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房地,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並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籲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未依法申報繳稅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翁股長 06-2223111
分機810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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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23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如原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之親屬認購時,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得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並由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原股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係未上市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106年間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並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細節,復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甲君放棄增資新股認購權,轉由甲君之子乙君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10萬股,實質上是甲君藉由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甲君未認購部分依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該特定人,使甲君之子乙君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235元之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股權,此種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就每股淨值與每股認購價格之差額225元,按認購股數10萬股,核定贈與總額2,250萬元,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該原股東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3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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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23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許先生來電洽詢: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612811
撰稿人: 梁嘉妤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3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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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22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無線上網快速普及,網路交易愈發蓬勃發展。不過營業人無論是在實體店面或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索取統一發票卻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之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也就是說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如不遵守規定標價,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所上架之應稅商品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有標註如要開發票則另加5%等違反規定之說明,請儘速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2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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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工廠內以自動化設備生產冷泡茶是否應該課徵貨物稅? 炎炎夏日,人手一杯清涼冷泡茶,讓人消暑又解渴,生意人荷包賺滿滿,林先生看到這股商機來電詢問,若於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清涼冷泡茶是否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
所以,林先生若有意願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吳淑金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黃炳煌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1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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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21個人將所有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租金補貼對象,可享有租金所得減免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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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20扣繳稅款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季節又到了,部分公司都會在股東會時發放股東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扺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扺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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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19營業人遭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查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營業人於經查獲違章漏稅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該函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尚無牴觸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房屋漏開房屋款發票,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10萬元。經該局函查後,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託房仲業者銷售該房屋,取得仲介費發票銷售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甲公司主張因尚未申報該張發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故漏稅額之核算應以9萬元(即10萬元減除1萬元),為補稅及裁罰基礎云云。惟查,甲公司係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按漏稅額10萬元補稅並裁罰。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費之統一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之期限內申報進項稅額扣抵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係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410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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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19保全服務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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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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