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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9有關網路流傳國稅局開始對全臺美容業查稅一情,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澄清稿) 針對有line群組轉貼「國稅局開始針對美髮業查稅,已經數位老闆反映接到電話假裝要消費詢問設計師幾位?位子幾張?坪數多大?再進而問燙染多少?剪髮多少?洗髮多少?會多課稅15~25%的稅,這奧步大家請小心!」等網路訊息,尚非事實。
財政部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係屬理髮、美容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理髮、美容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為落實營業稅課徵,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會不定期派員實地辦理稅籍清理,屬一般例行性作業,上開網路流傳國稅局開始對全臺美容業查稅一情,與事實不符。此外,國稅局不會利用電話佯裝客戶對營業人查稅;如確有需要,會正式發文通知。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9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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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8財政部對民眾投書「空屋難以認定?5千人連署提徵空屋稅,何以換來一場空?」之說明 民眾於媒體投書對本部就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應課徵空屋稅,回應不予採行,質疑空屋尚非難以認定,並以日本空屋稅為例,且自住標準寬鬆、地方政府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徵收率採單一稅率,拒斥改革工具等節,財政部說明如下:
空屋認定困難並非指技術上的困難,自住房屋以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為維護租稅公平,地方稅稽徵機關採用水、用電度數清查自住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技術上之困難,目前臺北市採取該種清查方式。至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空置課徵空屋稅,必須釐清空置之原因,才是關鍵問題,例如:因就學、就業、就醫、依親、出國等原因而無人居住之房屋,偏鄉生活機能差、老舊不堪使用之房屋,其出售及出租均缺乏市場需求,倘對其加重課徵空屋稅,尚非公允,恐殃及無辜,爰全面課徵空屋稅,尚不宜採行。空置房屋是否加重課稅,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評估。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之自住房屋,係考量孝親、就業及就學之需求,未做實際居住使用之房屋,並非自住房屋,並無自住稅率之適用,尚非保障3戶房屋均得適用自住稅率,現行自住戶數之規定尚屬妥適。
國際上,日本對土地及房屋分開評價合併課徵固定資產稅,係為解決髒亂及危險空屋,對於外觀老舊、衛生疑慮、倒榻危險,過去一年沒有用水用電的空屋取消土地固定資產稅減免1/6之租稅優惠,等同對土地加重課徵4至5倍之固定資產稅,房屋並未加重課稅,其與民眾提案建議課徵之空屋稅,係為提高房屋供給,釋出空屋,以抑制房價之訴求尚有不同。又加拿大溫哥華市因為該市出現租房市場供應不足,為提高租房房源,爰自有房屋採取自行提交申報書制度,申報空屋或未申報者課徵房屋空置稅,該作法僅為單一城市施行,與提案人訴求全面實施空屋稅不同。
我國現行雖無課徵空屋稅相關規定,惟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法定稅率1.5%至3.6%,較自住稅率1.2%為高,可提高非供自住使用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等同課徵空屋稅之效果。目前臺北市持有2戶以內均為2.4%,3戶以上均為3.6%,但對於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及起造人持有3年內未出售住家用房屋均按1.5%稅率課徵;宜蘭縣及連江縣亦有按持有戶數規定差別稅率;桃園市2.4%;新竹縣1.6%;其他縣市均為1.5%。本部將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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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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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7財政部就今(7)日中國時報電子報導「行政院廢印花稅 北市府強烈反對」之說明 關於中國時報今日電子報有關臺北市政府強烈反對廢止印花稅,質疑該政策嚴重衝擊地方財政,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鑑於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者,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稅基及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係以性質為準,不以名稱為據,然實務就憑證屬應按金額繳納印花稅之銀錢收據,或免納印花稅之核對數目用帳單迭存爭議;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亦常為徵納雙方爭執。
二、查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可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
三、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次按同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財政部將在兼顧財政餘裕及財政紀律情形下,配合法制作業時程,擬具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籌劃地方稅收損失替代財源以為因應。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2322-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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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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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6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準用前述辦理,即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未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予移送強制執行,另加徵滯納金45萬餘元及滯納利息3萬餘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08年4月25日,已於同年4月10日合法送達,依前揭令釋規定,計徵滯納金之屆滿日為108年5月24日,故滯納金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8年6月23日,因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行政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請特別注意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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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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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5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5 |
7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05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收取之利息屬銷售額範圍;承租人取自出租人之違約金,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勞務之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已約定每月1日收取租金105萬元(含稅),如延遲給付按月利率3%加收利息,因乙公司延遲1個月始給付租金,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3.15萬元,係屬甲公司銷售勞務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3萬元,稅額5.15萬元)報繳營業稅;另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租期2年,惟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勞務而收取之代價,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為認定基準,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收入,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5 |
65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02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出售房地為業,並採合建分售型態,其向銀行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或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或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建造期間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即在建物完成,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予資本化,作為在建工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利息支出2仟5百餘萬元,係其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該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惟查其中利息費用1仟5百萬元歸屬未完工建物,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當期費用,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1千5百萬元,並予以補稅2百55萬元。
該局並提醒,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5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2 |
5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02餐飲業額外收取之服務費,原則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台灣許多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都會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併同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消費者指定給予餐飲業者特定員工之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於開立與消費者餐費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之規定,即非屬餐飲業者之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向消費者所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究屬營業稅銷售額之範圍或代收代付性質,依前述規定辦理,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2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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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8.01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同時列報扣除,惟在該二項費用支出之期間不重複之情形下,則得分別列報,民眾於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1 |
6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8.01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案件,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稅款,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抵繳,其得抵繳限額視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一、 假設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1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高),可申請以該檔股票3萬股抵繳本稅300萬元(即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
二、 假設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低),A公司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則為18萬元【本稅3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即可以抵繳1800股(抵繳稅額18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該局提醒如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實物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8-01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