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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22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計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而給付檢驗費者,應依法辦理扣繳
記帳業者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個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因配合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否申報所得?另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業務所支付之檢驗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如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開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之免扣繳憑單;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不論其受領之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該院、所之業務收入,依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據以併計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如因執行前述長照十年計畫2.0,或因其他業務所需,將病患檢體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為檢驗,其支付之檢驗費屬受託檢驗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因該醫院、診所為稅法上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負有扣繳及申報義務,故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前述檢驗費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不論其受領之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給付受託代檢診所之檢驗費,則應注意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202】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 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22 4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22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
因應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合作興起及美中貿易戰衝擊,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並關切資金匯回議題。高雄國稅局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有效為台商處理稅務疑義,期能對回台台商提供實質助益。 該局針對受理該服務之情形,特別彙整常見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及回應,供民眾參考,臚列如下表: 項次 問 題 回 應 1 海外資金匯回如何課稅? 1.海外資金不課稅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 (3)屬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者。 2.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2 海外所得之核課期間如何認定? 1.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 2.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3 個人投資大陸地區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2.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在限額內可扣抵應納稅額。 4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取自第三地公司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係屬取自其所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之營利所得,屬所得人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因屬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不得扣抵臺灣應納稅額。 5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薪資所得之應申報年度為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投資收益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及薪資所得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6 1.大陸子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回臺 灣,如何課稅? 2.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回 ,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款,可否搭配虧損扣除使用? 1.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大陸子公司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在限額內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如依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法令期限內之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 7 將境外生產線移回臺灣從事生產製造,是否提高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應檢視臺灣母公司及其集團各子公司所執行之功能及扮演角色,如公司無不合常規之安排,在臺灣留有合理利潤,即可降低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商若有匯回資金疑義,均可向各局單一諮詢窗口諮詢;相關資訊亦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該局單一諮詢窗口為劉審核員妙瑱,服務電話為(07)7256600分機7183。【#200】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洪敏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22 7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22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提供查詢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資料,民眾可多加運用,如對於境外電商課稅規定仍有疑義,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詢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22 3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22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態樣大致有3種,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至於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如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惟需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三、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非屬遺產,無須申報遺產稅,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類此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審慎判斷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以免因誤報造成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論罰。【#206】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22 4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購買廢料之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如以工程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6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以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電子發票明細表申報零稅率,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對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對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買賣雙方營業人節省帳務處理及申報等時間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或對於操作方式有疑問,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426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5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6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倘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營業收入百分比以外之計算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於查核某外國分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達1,900萬餘元,經函請該外國分公司提示分攤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基礎及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供核,該外國分公司並未提供,所列報分攤管理費用核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徵稅額30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應依據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5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倘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營業收入百分比以外之計算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於查核某外國分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達1,900萬餘元,經函請該外國分公司提示分攤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基礎及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供核,該外國分公司並未提供,所列報分攤管理費用核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徵稅額30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應依據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4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7.18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是學生打工求職旺季,少數營利事業單位因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浮報薪資時有所聞。打工學生若發現雇主有虛報薪資事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檢舉。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營利事業確有浮報事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支出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浮報薪資,經該局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雖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而虛報薪資,若經查獲,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亦無應納稅額,仍應受罰。打工學生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具事證以書面方式,就近向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7-1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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