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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7.11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11 |
4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10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第三人與欠稅額相當之不動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通知書,因逾繳納日期仍未繳納應納稅捐,經國稅局依法將其名下僅有的一筆不動產禁止處分。但王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不動產,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王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稅金額之定期存單做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王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而王君順利出售該筆不動產,並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10 |
4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4公司因處分免稅資產發生之費用,如於年度結束前未處分完竣,應轉列遞延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04 |
3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予外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如外國營利事業已經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得以我國來源所得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自106年度起,如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稅額,與按稽徵機關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之數額不同,營利事業得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稅務員
電話:04-8332100轉10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04 |
3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4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且工作內容亦應與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甲君薪資25餘萬元,經查甲君101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該局以A公司101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A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甲君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來電洽詢,以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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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4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3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並應注意捐贈限額之規定 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進行投票,目前不少擬參選人也開始爭取營利事業捐款支持,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除須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亦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始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此外,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累積虧損的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也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列報費用,並妥為保留依監察院所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以為入帳及申報之憑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03 |
4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1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發生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收回溢退稅款並填具繳款書代為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銷售與外籍旅客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作業,如發生外籍旅客退換貨或折讓情事且有溢退稅款時,應向外籍旅客收回溢退稅款並填寫40F繳款書代為向公庫繳納,請特定營業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並辦理退稅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時,應依照以下流程處理:
一、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
二、重新開立統一發票。
三、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
四、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但交易日期仍應維持原購貨日不得更改。
五、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向外籍旅客收回該溢退稅款並填具40F繳款書,代為向公庫繳納。
該局提醒,相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機制之詳細內容,可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refund.net.tw)查詢,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80-288。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01 |
4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7.01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及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今(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1.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三、修法效益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於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下,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者約7萬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至42億元,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符合憲法平等權保護意旨。
(二)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增訂長照扣除額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預計有29萬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之協助。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修正規定追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除衛生福利部將配合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外,該部將儘速訂定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楊專門委員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7-01 |
4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06.06贈送股東紀念品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季節又到了,部分公司都會在股東會時發放股東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扺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扺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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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6.05海關推動快遞實名認證制度,並加強查核進口快遞貨物報關委任 財政部表示,為改善快遞貨物通關秩序、保障國內民眾權益及維護業者公平經營環境,積極推動實名認證制度,並自108年5月28日起加強查核進口快遞貨物之報關委任。
財政部說明,海關推動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民眾透過手機下載「EZ WAY 易利委」實名認證APP並完成註冊,日後以個人名義進口快遞簡易申報資料,實名認證APP會主動通知,民眾並可透過APP檢視報關資料後,以手機一鍵回復確認,完成報關委任授權,具保護民眾個資、降低報關委任法遵成本、防止不肖業者冒名及虛報不法行為之多重效益,為對民眾、業者及海關均屬有利之三贏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海關選中實施報關委任查核之案件,報關業者將通知民眾辦理報關委任,民眾可選擇以實名認證APP辦理線上報關委任,或出具報關委任文件由報關業者持向海關辦理;若確定無法辦理報關委任者,快遞業者應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未能辦理退運出口者,海關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34條規定,論處報關業者。
財政部呼籲快遞及報關業者配合海關推動實名認證及報關委任查核措施,並請民眾多加使用實名認證APP辦理線上委任,與海關共同改善快遞通關秩序,維護境內外業者公平經營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關務署 林錦宏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39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06-05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