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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6.06財政部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滯欠稅款或營業狀況不明等原因,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含停購、限量管制及按月核章),於實務上產生諸多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至鉅,故財政部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5)受停止營業處分。(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另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例,甲公司由國外進口服飾,向海關低報或漏報進口價格,該公司因無進項憑證,乃洽由乙公司虛開發票給甲公司,丙公司亦虛開發票給甲、乙兩公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起訴,因乙、丙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籲請營業人,有關營業登記事項必須確實,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稽徵機關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稅籍資料之正確,而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營業將受影響。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6-06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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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6.03公司短漏報所得額,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應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心存僥倖,認為只要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的效果,就不需要受到處罰。實際上,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範此類案件仍須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30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漏稅額340,000元,並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6-03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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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6.01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A國取得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 ,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500萬;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340萬元(=2,000萬元*17%),雖然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可扣抵境外稅額僅能列報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以致發生補、退稅情事,補稅時 ,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匯率計算,併計原繳納之國外稅款;退稅時,則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原繳納國外稅款日匯率,重新計算。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扣抵境外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 06-229801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6-01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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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5-05-25 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及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表示,截至今(105)年5月24日止,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詳附表)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4,040,540件(約占應申報件數之65%),其中採用稅額試算數1,525,327件,採網路申報件數2,394,076件,兩 者合計件數占已申報件數之97%。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結算申報602,110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226,123件,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332,358件,約占全部應申報 件數84萬5千件之71%。
財政部指出,結算申報截止日為5月31日,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自5月25日起至27日、30日至31日各日中午,將加班提供申報收件及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服務,5月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服務時間將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至利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在5月31日24時前任何時間均可上網申報,惟為避免網路壅塞,該部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申報,早申報,早安心。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5-25 |
20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105-05-25總統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5月25日公布,將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將於近期辦理「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俟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消費者如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權益。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5-25 |
18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105-05-25買賣雙幣交易機制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 財政部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其為我國證券集中市場首項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該部爰就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亦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之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該部爰參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規定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5-25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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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5.05.04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徵免釋疑 財政部表示,針對醫院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規定,該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令釋,自該令發布日起,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及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財政部說明,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至於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機構及其他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等法規設立,因非屬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之醫院,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地,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5-04 |
13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9納稅義務人領取退職所得,應依公司填報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以105年為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萬8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自服務公司退職,領取退職金總額8百餘萬元,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而逕以該公司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之退職所得金額5百餘萬元,再次扣除定額免稅額度後,申報退職所得2百萬元,致短報所得遭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領取退職所得時,應依公司填報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對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額度有無正確計算扣除有疑義,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向公司查詢,取得正確之資訊完成申報,以免漏稅而致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9 |
14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9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並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新制,房地係以獲利作為課稅基礎,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相同,惟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營利事業則應逐筆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同時購入某地區3棟房地成本及費用皆為100萬元,105年度陸續出售,其收入分別為130萬元、105萬元、90萬元,3筆土地漲價總數額同為10萬元,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分別為2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10萬元)、0元(105萬元-100萬元-10萬元=-5萬元,以0計算)、 -10萬元(90萬元-100萬元=房地交易損失1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5年度甲公司出售房地所得合計為10萬元(20萬元+0元-1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新制,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非屬上開新制房地,則依現行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9 |
124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9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最近受理一案例,甲君其某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要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復查。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而遭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並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9 |
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