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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8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非小規模之A企業社為合夥人甲君及乙君各出資50%之合夥組織,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年所得額為1,200,000元,應納稅額為204,000元,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2,000元,依規定應先自行繳納100,000元[(204,000元÷2)-2,000元];另A企業社之合夥人甲君及乙君並應分別將549,000元[(1,200,000元-102,000元)/2]列為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另指出,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考量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則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將依其查定營業額推算該事業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8 |
22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8營所稅申報常見10大錯誤 本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10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加強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承包工程已核發使用執照或驗收完成,收入已實現,未將預收貨款轉列當期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三、短漏報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海關退稅、保險理賠收入及利息收入。
四、誤將註冊地為國外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五、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並完成所有權登記移轉後,因於次年度辦理點交,誤以實際交付日之年度列報出售資產增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六、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七、營利事業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漏未填報基本稅額申報表。
八、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未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將該減少之稅額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
九、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其股東權益減項應採淨額方式(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如有未實現利益應作為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之抵銷)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非就股東權益損失部分單獨提列之。
十、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8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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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8 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自105年5月份展開,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免出門免排隊,無空間及時間限制,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本局表示,今年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區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為5月2日、25日至27日及30日至31日各日中午,5月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本局指出,今年5月份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透過報稅軟體於網路查詢所得的方式,除了原有的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外,增加以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查詢所得,減輕納稅義務人報稅負擔、提供更多元、便捷的網路報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這四種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網路申報,快速又便利。 納稅義務人如對「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有疑義,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地區業務組洽詢,或利用該署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辦理。
本局進一步說明,已完成註冊的健保卡除了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網路報稅外,亦可利用健保署提供的各項網路服務,線上申辦各項健保業務,例如下載健康存摺查詢就醫用藥狀況、個人未繳保費查詢與繳費等資訊、查詢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的健保加退保明細,即時掌握個人及眷屬投保狀態。
本局提醒民眾,及早完成報稅最輕鬆,利用網路申報最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8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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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7營利事業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本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按130%限度內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封面勾選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本局並提醒,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公告,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可至本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及切結書,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方符合適用獎勵之程序要件。有關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本局提醒,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申請,與採網路申報之相關附件可延至6月30日前寄交之作業期限不同,請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應將上述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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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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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7未收到扣繳憑單仍應如實申報所得,如未申報致短漏稅捐,應處罰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無所得資料可供核對時,可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透過網際網路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也可向所得來源單位申請補發扣繳憑單憑以申報,若未申報致短漏稅捐者,將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營利、利息所得186萬餘元,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12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很多公司實施節約用紙,不再發放扣繳憑單,沒有注意到要從何處去得到這些扣繳憑單云云,申請復查,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
本局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申報,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不得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除其責,甲君及受扶養親屬因投資股票獲配股利及將存款存入銀行孳生利息,獲取所得合計186萬餘元(其中甲君取自A銀行之利息所得合計131萬餘元,已達當年度同戶所得總額261萬餘元半數以上),金額尚非微小,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渠等管領範圍內,本人知之最詳,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又甲君既知當年度不再寄發扣繳憑單,部分所得無資料可供核對申報,即可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所得資料後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申報,亦得向所得來源單位申請補發所得憑單,甲君捨此不為致短漏報,自不得卸免其漏報所得之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無所得資料可供核對申報,或就所得性質及金額計算有疑義,可逕向稽徵機關或所得來源單位洽詢,以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 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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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 |
15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7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逾兌領有效期限,將在105年5月轉開國庫支票寄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採退稅憑單退稅案件,最後展延兌領有效期限為105年3月18日,迄今尚未兌領者,國稅局將於105年5月起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送。
該局說明,受退稅人持有該局開立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尚未領取退稅款者,仍有8千餘件、金額2,659萬餘元。國稅局為維護受退稅人權益,將主動轉開國庫支票,於105年5月寄出。受退稅人如發現持有未兌領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已無法向填發單位申請展延或向金融機構提出兌付。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逾期未兌領的原因有受退稅人遺失退稅憑單或延誤兌領有效期限等。國稅局提醒受退稅人,收到轉開之國庫支票時,應儘速於兌領有效期間(發票日起1年)內利用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以順利領取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局呼籲,105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到,請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方式,並且正確填寫帳戶資料,除了減少舟車勞頓及免除辦理託收票據的時間,也可以提早收到退稅款,好處多多。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7 |
144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6現有特定營業人105年5月1日以後賡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相關資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辦理,負責整體退稅服務作業及相關系統之建置、維運等事宜。
該局指出,依修正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使用電子發票。且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揭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
該局說明,105年4月30日前,業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營業人(以下簡稱現有特定營業人),符合前揭辦法規定要件者,應儘速與中華電信公司簽約,並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於105年5月1日起賡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否則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於105年4月30日前經核准之現有特定營業人,如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同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於108年1月1日前暫不受前揭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制,是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現有特定營業人,亦請儘速與中華電信公司商議簽約事宜,俾利於105年5月1日續行辦理外旅客購物退稅業務,但仍應留意如至108年1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亦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
該局提醒,有意願繼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之特定營業人,務必於105年5月1日前與中華電信公司完成簽約,並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始得賡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6 |
13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6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才適用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屬居住者,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就綜合所得淨額納稅,反之,則屬非居住者,以扣繳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方式納稅或非扣繳所得依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明令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核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申請人101年度無戶籍,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又未達183天,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20%扣繳率使用非居住者申報書申報繳稅,申請人誤以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只要停留1天,即是居住者,故未以扣繳率20%申報繳稅,經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有中華民國戶籍仍須居住達31天才視為居住者,並非1天即可,擁有雙重國籍之民眾要特別注意。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6 |
13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5民眾出具查調課稅資料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時,應將授權內容及委任書或授權書時,應將授權內容及委託日期填寫清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各項補助或證明之需要,到國稅局申請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查調,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該局說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國稅局方予受理。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有代理人持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惟該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未載明查調何種課稅資料,且委託日期亦未填寫,因該委任事項並未完整,而無法辦理。
該局呼籲,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任何業務時,為避免他人將國民身分證影本移作他用,可在身分證影本上註記限制用途,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需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時,應將授權內容及委託日期填寫清楚,以免因文件不齊而無法受理。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5 |
12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25介紹「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通行碼」(查詢碼)之提供途徑及使用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碳及減少納稅義務人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臨櫃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等候時間,並簡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須另行查調及申報之作業,自104年起,推行「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通行碼」(下稱「查詢碼」)機制,以減少燒錄光碟時間並兼顧環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臨櫃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經檢核身分無誤,查詢後列印「查詢碼」清單,另於稅額試算通知書一併附寄查詢碼。依下列步驟即可以「查詢碼」下載及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自行檢核上傳申報成功,即輕鬆完成申報了:
一、納稅義務人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綜所稅結算申報/電子申報程式/下載安裝「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選擇自動安裝版)。
二、進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依序點選「使用網路申報方式登入」/「使用納稅義務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的戶號」/「3.以查詢碼下載當年度所得、扣除額、稅籍資料或本年度上次上傳申報資料」等選項。
三、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隨機所產出之「驗證碼」。
四、經驗證再輸入「出生年月日」及臨櫃查調取得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即可查詢、下載及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五、自行增修匯入資料後上傳成功及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今年雖提前於105年4月28日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法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始日仍為105年5月1日,故4月28日至4月29日網路僅開放查調功能,而未開放上傳申報;又國稅局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服務性質,僅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參考。倘所得資料有誤,請速洽憑單填發單位補正,並申報正確所得,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另扣除額部分仍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仍請民眾多利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及今年新增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辦理網路查調及申報,免除往返國稅局查調、申報之苦,多用網路,少走馬路!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5 |
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