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屬分類 |
文章標題 |
發佈者 |
發佈時間 |
人氣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26繼承之農業用地如於列管期間贈與同順序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如於稽徵機關列管之5年期間內,贈與同順序之另一繼承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可免依相關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贈與行為因屬獨立之法律行為,有關贈與稅之徵免,仍應向土地所屬鄉鎮市公所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向贈與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電話:04-7274325轉115)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26 |
24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24營業人為他人修繕損壞之房屋或財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蘇迪勒造成災損,營業人為他人修繕損壞之房屋或財物,應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蘇迪勒颱風來襲對臺灣造成災害,部分地區房屋之屋頂、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以及汽機車、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損壞;因風災過後,相關修繕產業之營業人已陸續接獲報修估價訂單,不論是僅提供修理勞務、或全部包工包料修繕,營業人均應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俾供納稅義務人檢據向國稅局核實認定災害損失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例如:付款時、交件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次風災造成人民財物損壞,個人如經評估後,欲以修理或更換零件方式來繼續使用,除了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修理估價單及照片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之國稅局申請報備並經派員勘查後,應再檢送營業人開立修理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如發現營業人僅開具估價單,未給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合法憑證,得提供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時,請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一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還須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24 |
22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24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邇來常接獲民眾提出檢舉,惟尚欠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仍未獲提供具體逃漏稅之事證,以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為檢舉人所言確有逃漏稅之情事,往往因此浪費行政資源及效率,徒增稽徵成本及查核之困難性。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述逃漏稅之事由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由稽徵機關依事證進行查核,以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24 |
22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24將房子無償借予他人做生意,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24 |
21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9行政訴訟提起,以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狀之日期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案件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提出之日期,以行政法院實際收受行政訴訟狀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2個月不變期間,則不予受理。惟原告不在受理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並以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狀之日期為準。又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該局舉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決定書於104年2月4日送達於甲公司,甲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104年2月5日起算,因甲公司設址桃園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3日,甲公司至遲必須於104年4月7日將行政訴訟狀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其起訴提起始為合法。惟甲公司遲至104年4月15日郵寄其行政訴訟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4月16日始收件,依前揭規定,其提起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經臺北高行政法院以程序不合,裁定原告之訴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應於法定不變期間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注意訴訟提起日,係以行政法院收受行政訴訟狀之日期為準,以免因程序不合致遭裁定駁回。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9 |
195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9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9 |
20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9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103年間出售桃園市中壢區土地計24筆予B公司,成交價格3,600萬元,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億319萬元,出售價格明顯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且A君未能舉證土地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核定贈與稅,補稅金額達670萬元。
該局提醒,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9 |
18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7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之填報,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票實際成交價格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仍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7 |
20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7民眾如有銷售行為,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乙君99至101年間銀行帳戶有多筆異常支票存入之資金,乙君主張係甲君開立支票存入之款項,依甲君之指示,代為訂購其裝潢房屋所需材料之貨款,僅為居間型態並無銷售行為。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未將系爭支票款項轉付材料供應商,與其主張並不相符,遂認定乙君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共計2千4百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百20餘萬元。因乙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倘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被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7 |
205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08.17暫繳試算申報境外所得已繳納稅額如何扣抵? 10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其他屬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期間內利用暫繳申報軟體(請至網址tax.nat.gov.tw下載),辦理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採試算方式,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其源自境外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以下簡稱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可在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暫繳稅額,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二、營利事業所試算之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營利事業列報扣抵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限已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繳納者為限,並應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於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該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各該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即將開始,採試算方式申報者,如有上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請記得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8-17 |
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