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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6訴願文書送達之效力,自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即生效
  訴願文書送達之效力,自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即生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願文書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經訴願駁回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106年7月18日合法送達訴願代理人A會計師之事務所,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應自106年7月19日起算,又甲公司地址已遷至臺北市,並無扣除在途期間適用,故本件行政訴訟期間至106年9月18日屆滿。甲公司遲至106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仍不服,續提抗告,主張訴願決定書送達於其委任之訴願代理人A會計師之事務所時,因未獲會晤A會計師,應以接收郵件人員實際將文書交付予A會計師時(即106年8月17日)始生送達效力云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訴願文書送達效力,於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接收時即已發生,而非以接收郵件人員實際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為準。提起行政救濟時,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為之,避免因遲誤而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6 17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3自108年度起個人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二擇一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幤(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受僱某建築公司的設計人員,108年度薪資收入900萬元,因職業上需要,自費購買設計軟體90萬元,因其使用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應分3年攤銷,每年攤銷費用30萬元,甲君可列報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限為27萬元(900萬元X3%),甲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9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7萬元,申報薪資所得873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薪資收入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來計算薪資所得,僅須塡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洪素貞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3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3 15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3扣繳義務人因肺炎疫情影響而遲誤扣繳稅款及申報,僅須於事後檢具證明,無須事前申請展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未能如期報繳扣繳稅款者,無須事前申請展延,惟應於財政部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所轄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如因前揭事由,無法依所得稅法92條規定期限報繳扣繳稅款者,依財政部103年3月5日公告,報繳期限展延如下: 1.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原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3.如前揭展延報繳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強調,符合前揭事由而遲誤報繳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雖無須事前申請展延,惟應於財政部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並免予加計利息及滯納金。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3 11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3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行動身分識別」認證,開啟無卡報稅時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網路發展,該局提供民眾更多元化服務,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採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利用生物特徵識別完成註冊,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認證,輕鬆申辦所得、扣除額查調及網路報繳稅作業。 該局說明,以往報稅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均須搭配讀卡機讀取實體卡片,才能登入報稅系統,已不符合年輕族群科技化習慣。為突破目前實體卡片認證限制,財政部決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導入內政部發展的「行動身分識別標準」(Fast Identification Online,簡稱FIDO),經手機「行動身分識別」綁定後,即可免插卡、免帳號密碼,直接透過手機「TAIWAN FidO」APP,運用指紋或臉部等生物辨識方式完成驗證,登入申報系統。 該局進一步表示,「行動身分識別」綁定,目前只支援可使用生物辨識的手機,且手機須設定好個人指紋或臉部生物特徵。民眾必須事先以手機下載「TAIWAN FidO」APP,再至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網站(https://fido.moi.gov.tw),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完成註冊,過程還是要使用讀卡機及實體卡片,但只須使用這一次,以後只要運用手機上TW FidO APP,搭配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QR code即可。為考量生物特徵識別及安全性,行動裝置的作業系統版本須達到Android 7.0以上或IOS 11.3以上方能使用該項服務。 該局呼籲,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程序,網路上傳成功,免出門、免排隊,輕鬆快速完成,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15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3 12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0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4月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年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年7月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年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年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0 18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0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0 23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0出售不動產會因取得時間及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應審慎評估以維護權益
高雄王先生來電詢問:在80年間取得坐落於市政府所有土地上之房屋,現因市政府開放申購房屋基地,有人欲出價向其購買房屋,考慮是否直接出售或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後,再由兒子出售,不知道個人所得稅負有何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王先生以自己名義出售房屋,因房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實施前,故其房屋交易所得非屬新制課徵範圍,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若王先生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再由兒子出售,因兒子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新制實施後,故屬新制課徵範圍,取得成本為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數額,因房屋評定現值大多低於原購入成本,故計算出的課稅所得額會較高。 該局提醒,出售房屋會因取得時間不同,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成本也會因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民眾應審慎評估移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為簡便申報作業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s://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服務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0 19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07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進貨時又未取得進項憑證,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銷售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另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係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有關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同時漏報銷售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A公司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07 18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07假借他人名義規避薪資所得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將其應受領之薪資所得,假借他人名義申報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其個人稅負,經查獲者,恐涉嫌逃漏稅捐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假借他人名義,將其個人薪資所得列報於他人名下,以降低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乃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個人薪資所得頗豐,為逃漏個人部分綜合所得稅,明知乙君未於甲君任職之A公司工作,於經乙君同意並取得其個人基本資料後,與A公司負責人及會計約定將其應自A公司領取之薪資所得280萬餘元改列在乙君名下,藉此降低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進而減少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其應繳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28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經刑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補稅處罰問題,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07 18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06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0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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