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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13 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並獲准在臺上市(櫃)買賣的股票,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的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取得F股的投資收益,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課稅的規定,而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國外A公司發行的F股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按上開規定補稅及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F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取得股利時,記得要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 06-22231111轉8032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13 17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8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據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若係因銷售行為所衍生而加收之賠償款及違約金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予他人(承租人),嗣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營業人依約所收取承租人所支付之違約金,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加收之費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反之,倘因營業人(出租人)違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支付予承租人搬遷費用或其他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是該項賠償款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之性質,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額外加收之費用,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8 20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8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改採遞延收入列帳,但是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然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在帳務處理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予以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等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因此營利事業查核準則於103年4月9日新增第15條之3,明訂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 該局提醒,前述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交易,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依稅務法令規定,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23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8 22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7 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可否檢附有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之收入,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近期因油價下跌,帶動相關產業成本大幅降低,例如航空運輸產業受惠良多,許多商務人士增加自行經營國際商務包機之意願,除了可自行掌握時間、地點外,從事該業務所取得之收入,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普通航空業)及第64條之1(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19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基於國際租稅互惠原則,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能否適用申報零稅率,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7 19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6 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往來科目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售貨款,應特別注意將匯入款項列帳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產生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台灣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式的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經常有交叉混合使用情形,有些企業為收款方便,會指定客戶將外銷款項匯至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也就是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貨款,或是以股東帳戶墊支公司的應付貨款,帳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記載這些相關款項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款項卻未帳列營業收入,以致造成漏報所得額。 該局日前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的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顯示A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是提供給甲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甲公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了這些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造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該局除核定甲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由於家族式中小企業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常會長期交錯使用,形成公司帳務處理上會有巨額股東往來借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仍要特別注意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06-2223111轉803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6 22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6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過世後其大陸配偶返回大陸即行踪不明無法連絡且已逾三年,至今無法申報遺產稅,該如何處理父親的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申報。【#25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6 20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7.02 購置不動產時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嗣後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惟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售土地債權等同土地交易,免徵營業稅,致申報營業稅時漏報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並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將其所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再轉售獲利。因甲君尚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銷售借名登記於他人之房地,其所取得經濟上之利益,非為處分系爭房地之直接對價,核屬銷售債權行為,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甲君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而營業,其漏報房屋及土地債權銷售額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稅處罰計16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上述之營業人雖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名者擁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房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不動產並取得對價時,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7-02 21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30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營利事業若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視同盈餘分配,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其清算所得。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該公司於清算期間尚無營運活動,僅出售一筆土地。經依地政事務所所提供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查得該公司於102年度出售該土地,亦將該土地之部分面積依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該公司僅申報出售土地之清算收益,惟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清算收益漏未申報。該分局乃依據出售該筆土地之市價收入,及依面積比例設算收入;成本部分係依據該公司所申報之原始購地成本,按面積比例認定。另將其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所得,併入清算所得予以核課。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無論分配標的為現金或土地,皆屬盈餘分配,應列入清算所得並申報,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轉105)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30 2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29 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余青霖,電話04-23051111轉2234)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29 20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25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總統今(24)日公布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案,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制有關營利事業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至個人部分,其重點如下(課稅制度內容詳附表): 一、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稅基(課稅所得) 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  (一)持有1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45%;另持有超過1年而在2年以內者,稅率訂為35%。  (二)持有超過2年在10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訂為15%。  (三)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20%稅率。   (四)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自用住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五、配套措施   (一)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停徵。   (三)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本次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建立,可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已成立「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作業小組」,並訂定執行計畫,明定各應辦事項之期程及分工,小組下設法規組、稽徵作業組、訓練及宣導組及資訊組,將儘速研訂相關子法規、作業手冊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新制上路。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聯絡電話:2322-8122                  王專員俊龍,聯絡電話:2322-8123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25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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