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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逾期申報或補報有應納稅款者請利用三段式條碼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4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逾期申報、更正申報或補報等情形,除了逾期申報採用試算回復確認之案件外,皆應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納稅額者,可於申報前先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為6月1日,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定繳款書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納稅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繳款書證明聯併同已填寫完整之紙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補報並補繳案件,須加計利息,且僅能至金融機構繳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5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退職所得係指自87年6月22日以後個人退休或離職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辦理扣繳,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18%, 10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金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2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與違反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作為義務致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情事,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第1項處罰之,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6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申請放棄免稅規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特別提醒,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4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因未加計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 額,若查核前已申報轉回並繳納稅款,准予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加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惟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合併於次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繳納該部分之稅款,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該局說明,鑑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理由,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除已經檢舉或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自宜加以鼓勵,故稅法所定有關短漏報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該局轄內上市甲公司辦理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加計限制原因消滅年度(9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100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特別盈餘公積應回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致漏報9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100,000元(1,000,000元×10%),惟查該公司100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為5,000,000元,其雖未於99年度可分配盈餘回轉前揭特別盈餘公積1,000,000元,但於102年5月31日申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依股東會決議僅減除之特別盈餘公積為回轉後之差額4,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並於102年5月31日加計利息繳納前開短漏稅款100,000元,因營利事業之整體租稅負擔相同,且於稽徵機關調查基準日前申報並加息繳納該筆稅款,經參照財政部83年3月7日台財稅第830050221號函,有關公司漏報收入於調查前併入次年度收入申報繳納稅款者可加息免罰之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有未加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應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2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 分居怨偶「稅」不同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於103年度起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没向法院聲請裁判,本年度(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得,申報方式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有無補救方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没向法院聲請裁判,其辦理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無法合併申報時,須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本案陳先生於國稅局尚未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補申報,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分居等情事。若未補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其以後年度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佐證。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前揭法院宣告或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各自填寫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佐證。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所屬年度,檢附通常保護令或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各自填寫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該局強調,若民眾不知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234 】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23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17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但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金額不變
 時序進入春夏後,攸關發放股利多寡的各家公司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股東期待的除了豐厚的股利外,也希望伴隨股利取得的可扣抵稅額能愈多愈好,以抵減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起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也就是說,104年1月1日後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起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部分並没有改變,也就是獲配的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則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自104年起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的股東為國內法人股東10%、國內個人股東90%,104年6月15日公司決議分配屬87至103年度之盈餘1,000萬元,甲公司於分配基準日(104年6月15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為20%,故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104年6月15日應減除金額為2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10萬元,盈餘分配事項計算如下表:(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規定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 06-2298017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17 19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04 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所得額應按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後,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營利事業甲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已於103年7月31日辦理停業,其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其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另依財政部6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26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應於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間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將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為61,200元,【(360,000元x 12/7)x 17% x 7/12 =61,200元】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營利事業如對相關法令規定有疑義,或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04 22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04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預付款3,000萬元,經請受查公司就該預付款用途加以說明,該公司稱係投資設廠的預付款項,惟進一步函請提示投資設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金匯出情形,受查公司除無法提示投資相關文件外 ,另查得預付款項係於101年12月時匯入某股東帳戶內,該局依提供資料審理後,該公司顯有資金貸與股東之事實,案經依10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868,800元(=3,000萬*2.896%),核定補徵稅額14萬餘元。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已修訂增列第14點:「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便利營利事業查閱,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0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04 23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6.0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104)年6月3日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草案旨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含本金及孳息)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倘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即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惟於該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卻無法比照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稅負較未交付信託之繼承土地為重。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爰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係為健全自益信託土地之課稅規定,以營造合理及公平之租稅環境。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5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6-03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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