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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03.06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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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15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3.04超商補印稅額試算繳納單 輕鬆報繳快又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報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今(109)年4月25日起提供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簡稱行動身分識別)透過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稅款即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為方便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以繳稅取款委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另外,還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及銀行之APP,掃描繳款書「QR-Code專區」行動條碼,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線上完成繳稅,安全省時又便利,相關操作說明可參閱該局網站「行動支付工具繳稅專區」。【詳細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該局提醒,今(109)年4月25日新增至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納稅義務人可免去在國稅局排隊申請補發稅額試算繳款書之煩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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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1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3.04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前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以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下稱舊令)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除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符合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者及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得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合作事項均應課徵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舊令針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徵免營業稅之認定,僅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面向為核釋,本案新令綜整各種產學合作態樣,通盤檢討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款規定之適用,爰舊令之上述規定已無保留必要,擬予刪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考量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方負擔,簽約時買賣雙方可將相關成本納入考量,為避免造成事後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價金是否應含營業稅之爭議,新令明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又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進、銷項稅額扣抵制度,營業人與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且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增加其負擔。
財政部再次表示,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預期未來可引導產業資源擴大投入科學研究,並提高學校研發能量等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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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1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3.04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健康檢查費應注意事項 員工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企業總是希望藉由提升員工福利來留住人才,不論是基於法令規定或出自對員工的關懷,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營利事業支付這類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者是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等,都是營利事業相當關心的稅務問題。
對此,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或於職業安全法規定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或項目負擔,應就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款,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時,應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核實入帳申報,另屬於員工薪資所得部分,給付時也別忘了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確保營利事業與員工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4
更新日期:2020-03-04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3-04 |
2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3.03網路賣家請注意!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之銷售額認定方式已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31日發布令,廢止有關網路銷售之「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總額平均計算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新發布函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實際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雖然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該即時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因為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需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所以另給予緩衝期,只要在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日之次月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否經國稅局查獲,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詳附表)。
為避免網路賣家因疏忽遭受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在該令發布後,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要在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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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1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27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如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素玲 06-2223111分機81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2-2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27 |
1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25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調整為新臺幣35,7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5,7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109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5
更新日期:2020-02-24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25 |
2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24受託人未申報108年度信託財產收入等相關資料,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於109年2月5日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何補救以免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即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檢附扣繳稅額資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憑單)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至2月15日止)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受益人。
該局特別叮嚀,受託人尚未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查獲之前,儘速辦理自動補報或填發,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減輕處罰或該信託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免罰。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相關稅務疑義或如何申報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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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24 |
1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17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可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為方便企業快速掌握,該局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在進行規劃、添購資產設備時,可多加利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但可擴大成長需求,又可享受租稅減免優惠,大幅提升投資的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06-229801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17 |
1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17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如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未依規定取具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設置帳簿及正確記錄,或未依前揭規定取得憑證,而經認定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即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查得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 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經查得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金額為800萬元,除已超過前揭視為情節經微之限額(120萬元)之外,其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取得憑證總金額5,000萬元之比例達16%,故遭認定為非屬情節輕微而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以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交易時應取得交易對象之合法憑證,以免因未符合規定,以致不得列報盈虧互抵而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7
更新日期: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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