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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12.10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今(9)日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下稱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說明,該部7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61122622號函規定,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之央行NCD,係屬該行業務之運作;銀行業購買央行NCD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不屬營業稅免稅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其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究為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銀行本業之5%,抑為同項第3款規定銀行本業以外專屬本業之2%,目前法令尚乏明確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明確界定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範圍,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授權訂有「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銀行業經營該辦法第2條第2款至第6款所定業務(例如銀行兼營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短期票券自營業務)收入,非屬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係鑑於銀行業及保險業以外其他金融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渠等業務為專屬本業收入,應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如銀行業經營相同業務認屬銀行本業收入,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將發生跨業經營稅負不公情事,爰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收入部分,排除於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考量央行NCD之承購對象,依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包含票券金融公司(係票券業),如票券金融公司購買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認屬票券業經營專屬本業收入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而銀行業兼營相同業務收入認屬銀行本業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恐生租稅中立及公平爭議,爰依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意旨,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3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10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再至金融機構繳納代徵稅款,即可完成繳稅義務,相當方便。如對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2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10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之資產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該保管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資產,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免計入遺產總額外,應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同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須先向出租單位(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洽妥辦理開啟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前,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戶籍資料,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並繕造保管箱清冊,據以核算保管箱內資產之價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宜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或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之期限內(即申報期限)申請開啟保險箱,俾利即時取得財產申報遺產稅,以免發生漏報而受處罰。【#355】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2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10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相關權益報你知!!
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稅負負擔。
該局表示,為服務民眾便捷報稅,與衛福部、勞動部跨機關合作提供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如查詢不到資料,但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請於申報時自行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聘僱外籍看護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應檢附證明
有聘僱
1.向勞動部申請聘僱
外籍看護工
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未聘僱或
尚未聘僱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
行專業評估
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影本
3.符合特定身心障礙
重度(或極重度)
等級項目或鑑定向
度之一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下稱長服法)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並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並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該局說明,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排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戶成員如符合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申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請儘早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專業評估或使用照顧服務申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方得據以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 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351】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2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10律師事務所應於109年2月底前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課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受僱律師誤歸課執行業務所得,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9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於108年判決(裁定、決定)之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報備,並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加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8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吳玉琴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25。【#353】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吳玉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2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10分期付款售貨後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係屬另一個銷售行為,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的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附條件買賣交易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如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該交易如係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已報繳之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機器設備30萬元給乙,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5萬元,合計3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嗣後再轉售給丙,銷售價格為22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的價金22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未能向乙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免再依約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本案甲公司如係與乙約定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3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所報繳之營業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的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情事者,請留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金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2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10 |
2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06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避免因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致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科處罰鍰,可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全部遺產稅,並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以辦理繼承登記外,亦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以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俾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乙君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5)繳納1/5的遺產稅,於繳納20萬元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向國稅局申領的同意移轉證明書中所載的遺產標的,係指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尚不包括遺產中的存款(現金)、投資、債權等;另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雖可辦理公同共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06 |
2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06納保官,保護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漏未申報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雖於核定前之108年4月23日及26日分別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但是該局在甲君補報前即已先行著手查調甲君的申報資料,乃認甲君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甲君主張未能及時申報,並不是有心之過,應該免予處罰,乃依納保法規定請該局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納保官詳細瞭解案情後,發現適逢財政部新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明定應以函查日(即發文日)或公告日為調查基準日。經徵納雙方充分溝通與審視後,甲君在未經檢舉及該局依前述認定原則進行調查前,即已完成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甲君對納保官之積極協助,表示肯定與感謝。
【#335】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 李俊賢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06 |
2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06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3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三、定明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機車,以符合實務需要。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於108年6月4日屆期;另同條第5項規定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將於109年2月5日屆期。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共汽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爰延長上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提高長期照顧需要者福祉,降低到宅沐浴車購置成本,俾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以優化長照服務,爰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該部將依主管機關訂定是類車輛特殊裝置、特殊標幟及相關管理規範辦理稽徵作業。
鑑於現行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於108年6月4日屆期,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案倘經總統公布施行,108年6月5日以後購買上開車輛已繳納貨物稅者,得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06 |
2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2.06營業人以其供銷售的商品作為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應注意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或勞務,應如何開立發票,說明如下:
一、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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