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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10.21 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因黃小姐不服國稅局核定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該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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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21 |
2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21 北區局納保官提供納稅者最貼心的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貫徹北區好厝邊、服務零距離之理念,選任29位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指派在轄內各服務單位,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找納保官協助,保障自己的權益。
該局指出,民眾除利用電話、網路或書面向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申請外,也可以至與該局合作建置視訊網絡之56個機關,以視訊與國稅局納保官面談。此項納保視訊為該局首創之服務措施,已嘉惠許多偏遠民眾,免除親赴國稅局之辛勞,省時又省錢。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一繼承人甲君申報配偶遺產稅案件,經國稅局通知其漏未申報配偶生前部分保單,被核定補稅及處罰,於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因其委託之代理人住在高雄,該代理人接獲通知就近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請該局納保官協助,就近與本局納保官進行視訊,在納保官了解案情後,詳細向其說明稅法相關規定,並協助其補提示有利事證資料,最後甲君獲得減輕罰鍰倍數,對該局之納保服務十分肯定。
該局提醒,民眾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納保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等相關規定,也可瀏覽該局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以來處理之納保小故事,增加對納保官功能及定位之認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21 |
3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8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
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
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
,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
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
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
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
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
,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
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8 |
3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8 營業事業虛列薪資費用,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員工A君曾於92年
4月離職,嗣於年資中斷近10年後於101年復職,而甲公司未於A君92年離職時給付退休金,卻於10年
後(即103年)給付系爭退休金並列報薪資支出,甲公司雖有提示支付證明,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
103年4月6日將5,000,000元匯入A君於乙商業銀行帳戶後,A君於同年月9日又將其中4,700,000元再轉
匯入甲公司帳戶,並且同年月11日提款300,000元現金,有資金回流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員工A君
退休金之事實。從而,甲公司虛列薪資費用之違章行為明確,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
罰鍰。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請各公司行號應誠實申報員工薪資費用,營利事業實際上若無支付事實虛增營業成本
或營業費用,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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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2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8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者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
決算日止之虧損數額,應以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甲公
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2萬餘元,嗣經查得尚
有短漏報之稅後純益246萬餘元,經該局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234萬餘元,除補徵稅額23萬餘元,並處
罰鍰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340萬餘元,該局查獲短漏報
稅後純益仍不足彌補帳上累積虧損云云,經該局以其105年股東會議事錄中討論及決議事項之內容並
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
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
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對此營利事業常有誤解,特予說
明釐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8 |
3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7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尚不適用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林先生來電詢問,要將名下不動產出售給兒子,必須申報贈與稅,因為戶籍在桃園,但住在臺北市,
可以直接到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申報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但為方便民眾,對於符合贈與稅
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簡易案件,例如民眾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或個別
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只要檢齊申報文件可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
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將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一致性的整合服務。
林先生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因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的類型,非屬前述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簡易案件,但是可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迅速又方便
。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稅案件如為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贈與農業發展
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仍需經
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也不能適用跨局臨櫃申報的服務。
該局呼籲,自今年5月1日起,屬於簡易贈與稅申報案件時,民眾可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的跨
局申報,不屬於簡易贈與稅申報案件可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非常便利,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
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7 |
4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7 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開放全年網路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財政部於106年11月
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
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跨國企業集團如符合下列條件者,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107年度集團主檔報告
或國別報告:
一、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二)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方式:
1.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程式,將已核章之集團主檔報告申報書封面掃描成電子檔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檔,以附件上傳方式送交,上傳成功者,即完成送交作業。
2.如採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者,應連同已核章之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分局、稽徵所。
二、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送交主體:
1.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
2.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得由該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等)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方式: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程式,將國別報告資料繕打完成後,可採下列方式完成送交:
1.網路申報:建檔完畢並經審核無誤後,選擇上傳國別報告資料,並將已核章之國別報告申報書封面掃描成電子檔,選擇附件上傳,上傳成功者,即完成送交作業。
2.媒體申報:建檔完畢轉檔為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已核章之國別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分局、稽徵所。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自身是否符合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門檻,且網路申報系統已可全年度上傳資料,將更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送交報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7 |
34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7 外資獲配股利時點不同,抵繳稅額也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條文業依總統107年2月7
日令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分配股利予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法人股東),該股利總額所
含的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的「
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6年給付外國法人股東股利總額1.5億元,並列報該外國法人股東獲配
股利總額中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加徵10%營所稅實際繳納稅額1千3百餘萬元,惟經該局查獲
甲公司係以前揭加徵10%營所稅的「全部稅額」1千3百餘萬元抵繳扣繳稅額,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
第73條之2半數抵繳規定,經該局核定短繳扣繳稅額6百餘萬元,補徵稅額及罰鍰合計1千零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107年2月7日取消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已實際繳納加
徵10%稅額得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故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配股利予外國法人股東時,
已無抵繳稅額可扣除,請扣繳單位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如發現有短扣稅款,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
補扣,並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公庫補繳短扣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則可免依所得稅
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7 |
31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
發票者外,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
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
每單月15日)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
獲達3次者,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所稱「1年內」,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而言。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5月20日銷售貨物21,000元(含稅)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乙商號未主
動向甲公司索取進項發票,甲公司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20,000元、營業稅額1,000元
(20,000元*5%=1,000元),經該局於108年6月20日(法定申報期限108年7月15日前)查獲,除對甲公司
核定應補徵稅款1,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又甲公司於107年11月5日第1次被查獲漏開
統一發票,本次為第2次,該公司如於108年11月4日前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處以
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5 |
3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9.10.15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並將死亡者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或未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
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
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
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6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乙君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報稅事宜,經該局輔導應以乙君本人為納
稅義務人,甲君列為配偶,與甲君合併申報納稅。惟乙君如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查調所得時,
無法查得死亡配偶甲君之所得資料,必須持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
本,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甲君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
(生存配偶)應將死亡配偶之當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各類所得連同本人之各類所得,於次年5月申
報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9-10-15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