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員工A君曾於92年
4月離職,嗣於年資中斷近10年後於101年復職,而甲公司未於A君92年離職時給付退休金,卻於10年
後(即103年)給付系爭退休金並列報薪資支出,甲公司雖有提示支付證明,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
103年4月6日將5,000,000元匯入A君於乙商業銀行帳戶後,A君於同年月9日又將其中4,700,000元再轉
匯入甲公司帳戶,並且同年月11日提款300,000元現金,有資金回流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員工A君
退休金之事實。從而,甲公司虛列薪資費用之違章行為明確,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
罰鍰。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請各公司行號應誠實申報員工薪資費用,營利事業實際上若無支付事實虛增營業成本
或營業費用,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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