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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26 繼承遺產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均拋棄繼承,另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 以減少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國稅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108年4月3日死亡(配偶乙歿),其子女丙、丁均拋棄繼承權,由丙、丁 之子女A、B、C、D繼承,因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100萬元 (每人扣除額50萬元*2人),故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之數額仍以10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 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9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26 3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26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 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 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是以,營利事 業如有免納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嗣後因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所產 生的呆帳,自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而不得於應稅所得項下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3年間以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 同)800萬元將持有之國內A公司股票出售,其證券交易所得350萬元免予課徵所得稅,該公司於收取首期 價款500萬元後,旋即將交易股票全數過戶完成,嗣因買方遲未支付尾款300萬元,該公司經催收後仍無 法收回,並於106年間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遂將該筆未收回帳款列報為106年度呆帳損 失;惟該筆損失是源自出售股票價款,應歸屬免稅收入衍生之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故剔除 呆帳損失300萬元,補徵稅額51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 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217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26 4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20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 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 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 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有關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因出售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繳款 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當年度申報出售房地 交易所得額時,依法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金額異常,經進一步發現甲公司是以本次出售土地 之移轉現值直接減除前次土地之移轉現值後之金額填報,但因前次移轉現值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按物價 指數調整,致所計算出之土地漲價總額產生高估情形,造成甲公司有虛列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致漏報課 稅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20 3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8 個人出售預售屋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成屋,如何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 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 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 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外個人如出售之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交易時房屋土地之成交價額(買進或出售 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 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 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如下: 釋例1:轄內甲君於103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含土地部分),並於104年間該 預售屋完工前,以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 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 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104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   釋例2:轄內甲君於103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成屋1戶(含坐落土地),並於104年間以 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甲君在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 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 評定現值之比例40%,核認甲君104年度漏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   該所提醒,買賣預售屋或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在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不同的,二者最大差異 為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不論買賣預售屋或成屋如有獲利,而未申報者 ,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如有法令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8 4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8 帳簿憑證滅失 核定所得有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 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經查明屬實 者,得依前3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的所得額,未符合規定者則依同業利 潤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設置的帳簿及會計憑證,依規定應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惟帳簿如果因為有 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滅失者,若為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 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至於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滅失者,稽徵機關 得依該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滅失期間之所得;但申報之純益率若尚未經 稽徵機關核定,則得以申報數為準,待稽徵機關核定時,再按核定數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提示帳證供核,逾期未提示,稽 徵機關即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甲公司不服, 申請復查,主張因前負責人蓄意佔有帳簿憑證,已向法院上訴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 第2項,按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所得額,惟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稱不可抗力之 災害係指因遭受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 禍等,以致滅失者,方可適用,甲公司主張無法提示之理由為帳證遭前負責人惡意佔有,非前揭法條規 定可適用之範圍,尚難援引,爰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規定應保存帳簿憑證,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若有因不可抗力的災害以致滅失者, 則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派員勘查或提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否則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 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8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8 4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7 登錄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免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發達,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 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免予處罰。而所稱「登錄錯誤」係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並不包括憑證本身 的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 進項稅額100,000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採網路申報營業稅,而該 筆誤申報發票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例僅0.3%,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規定 ,乃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 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 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 錄錯誤」之範疇,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方便又輕鬆,但申報時仍應確實逐筆核對所取得及登錄的進項憑證是否 正確,以免因疏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劉稽核  06-22980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7 4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7 登錄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免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發達,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 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免予處罰。而所稱「登錄錯誤」係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並不包括憑證本身 的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 進項稅額100,000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採網路申報營業稅,而該 筆誤申報發票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例僅0.3%,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規定 ,乃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 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 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 錄錯誤」之範疇,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方便又輕鬆,但申報時仍應確實逐筆核對所取得及登錄的進項憑證是否 正確,以免因疏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劉稽核  06-22980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7 3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6 汰舊換購新大型客貨及特種車輛,減徵退還的貨物稅,是否需要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並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 年12月31日止,凡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 買前述全新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 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前揭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所領取之貨物稅退 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個人時,應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並以收入之 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 徵機關。但消費者非屬個人而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 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220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6 4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2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如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 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贈與財產如屬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如不動產、股票等),縱其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相關 證明書,俾憑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 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 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 記。   該局進一步提醒,違反上開規定,未通知當事人檢附上揭相關證明書,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 定,其屬民營事業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緩;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 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郭淑楨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2 4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9.11 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於其所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計算投資損失時之成本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如持股中包含被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得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依此,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又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據此,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亦得以獲配時已依面額按股利所得課稅之股票股利作為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始投資A公司100萬股、面額10元,投資金額1,200萬元(每股12元),投資期間曾獲配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5萬股,並已按面額10元計算股利收入50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是盈餘配股5萬股之稅務成本為50萬元(5萬股×每股10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票之稅務實際投資總成本為1,25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盈餘配股成本50萬元),嗣因A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A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80﹪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年度得列報投資損失為1,000萬元(稅務實際投資總成本1,250萬元×減資比例80﹪)。 該局呼籲,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如嗣因被投資之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該等盈餘轉增資股票得按面額作為成本計算投資損失,惟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之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之情事,稽徵機關仍將就個案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揭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2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9-1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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