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
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
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
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有關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因出售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繳款
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當年度申報出售房地
交易所得額時,依法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金額異常,經進一步發現甲公司是以本次出售土地
之移轉現值直接減除前次土地之移轉現值後之金額填報,但因前次移轉現值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按物價
指數調整,致所計算出之土地漲價總額產生高估情形,造成甲公司有虛列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致漏報課
稅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人氣25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