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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9保全服務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9 4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6財政部對廢止印花稅之說明
 鑑於長年以來外界對於課徵印花稅迭存疑義,為消除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俾促進經濟成長,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如下: 一、我國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稅,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103年度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新臺幣(下同)112億元,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1%。107年度6直轄市印花稅稅收為99億元,占該年度全國印花稅稅收82%。 二、1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之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有重複課稅之疑慮,例如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再者,印花稅之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惟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爰外界時有廢止該稅之建議。 三、查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可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此外,立法委員曾於91年、94年及99年三度提案廢止印花稅。綜上,考量印花稅課徵上之爭議、參酌歷次稅制改革建議及為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 四、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將在兼顧財政餘裕及財政紀律情形下,配合法制作業時程,擬具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倘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之稅收。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 蘇靜娟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46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6 5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6被繼承人遺留一台舊機車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去世後遺留的老舊機車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還是直接報廢就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車輛時,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併同其他財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才能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及33條規定,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將會註銷該車輛牌照,車輛如因老舊不堪使用,繼承人亦可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事宜。如有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232】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葉文程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6 4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5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該部將於明(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作業規範)第4點及第5點,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本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下稱本租稅優惠),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截至108年8月12日止,已核准3,164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本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   財政部特別說明,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皆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梁專員瑋峻 聯絡電話: 02-23228133、02-2322813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5 5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5「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實體產業及金融市場,以壯大國內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今日(108年8月15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利本條例順利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該部與金管會及經濟部今日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下稱金管會子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經濟部子辦法)」,明定各辦法與本條例同步施行;財政部已備妥申請書、扣繳憑單、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自今日起民眾即得申請適用。另外,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申請、匯回及管理運用流程詳附件)。本條例施行2年,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洽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因實務上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不盡相同,建議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申請前,宜先行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明細,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之限額內,依金管會子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該部子辦法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財政部指出,本條例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為使各界瞭解法令規定,妥善運用本條例實施之契機,該部將持續辦理對外宣導及講習,俾利政策推行,並期藉此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帶動投資動能,擴大內需引擎。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8423、2322-7556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5 4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4財政部預告訂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經總統今(108)年7月24日公布,自今年起,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另新增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可減除之規定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今(14)日預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草案依據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原則,規範可減除之費用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必要,並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且各項費用限額各以薪資收入之3%為限,該3項費用之適用範圍及認列方式,規範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一)應為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括依法令規定、雇主要求或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穿著之制服、定式服裝或具防護性質之服裝,以及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 (二)支出範圍包括購置或租賃服裝費用,以及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 (一)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二)上開符合規定之機構範圍如下: 國內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學校(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職業訓練機構及依法立案短期補習班等;國外機構包括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外國學校等。所得人如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機構所開設之課程符合法令要求者,亦得列報進修訓練費。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一)所得人購置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職業上所必備且專用、及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設備;表演或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之支出。 (二)工具之使用年限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數3年(免列殘值),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薪資所得者採減除規定費用方式,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依規定減除之費用合計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稽徵機關將從高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認定,保障所得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正辦理預告中(預告截止日:108年10月14日),俟預告完成後,辦理後續法規發布事宜,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俾於明年5月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4 4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14)日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即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將更新後之部分建築物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交換部分土地之互易模式。爰該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該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領取之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經該部函詢內政部意見表示,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找補應屬權利變換範疇,意即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非屬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該部依前開有關權利變換具建築物及土地互易性質及內政部就差額價金之見解,核釋首揭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4 4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3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之存放及運用,如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則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若要免納所得稅,必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中有關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查核某財團法人基金會10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基金會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因不符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3 3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3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3 4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08.12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惟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08-1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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