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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2國稅局將提前於105年4月28日開放查調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4月28日起,納稅義務人就可以查調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說明,法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因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實施,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需求大增,爰提前於105年4月28日開放納稅義務人到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調;或以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今年新增)、臨櫃查調取得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自105年5月1日開始;又國稅局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服務性質,僅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參考。倘所得資料有誤,請速洽憑單填發單位補正,並申報正確所得,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另扣除額部分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憑證網路查調,免除往返國稅局查調、申報之苦,多用網路,少走馬路!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2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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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境內居住者」,訂有不同的適用扣繳稅率及所得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應正確辨認其身分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而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的認定,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判斷原則:(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所得時,應注意給付對象之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適用正確之稅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如出境2年未持我國護照入境,將遭戶政機關除籍,無戶籍之個人一課稅年度在臺如未住滿183天,其自我國營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其他組織取得之股利、利息、租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不適用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1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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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1:104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作業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為節省報稅時間,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
該局說明,根據往年的經驗,多數納稅義務人會在5月最後一週辦理申報,屆時國稅局容易出現人擠人的情況,請提早辦理,以避開人潮。納稅義務人如果想方便及省時報稅,網路申報是最佳選擇。
該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軟體分為線上版、離線版及行動版。線上版之申報網址為https://rtn.tax.nat.gov.tw/ircweb/index.jsp,適用於MAC與Linux電腦;離線(window)版可至財政部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安裝完成後,以下列方式登入報繳稅系統:
1.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須安裝讀卡機﹚。
2.使用金融憑證(包括財政部審核通過之網路銀行憑證、下單憑證及保險憑證)。
3.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會員,以其「健保卡」及「註冊密碼」為通行碼(須安裝讀卡機)。
4.使用納稅義務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搭配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3項登入方式可利用申報軟體直接透過網路下載或匯入所得及部分扣除額資料(含括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捐贈、醫療生育費、災害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學前幼兒特別扣除額);第4項如再加上稽徵機關核發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出生年月日即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功能。
該局補充,為免奔波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之困擾,建議使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辦理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行動版報稅含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但不含證券交易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扣抵、重購自用住宅、投資抵減稅額等建檔項目(本年度起行動裝置版為簡化民眾操作流程,已可直接使用預設瀏覽器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要注意的是,如果納稅義務人發現下載或匯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遺漏,應自行補登相關申報及繳稅資料後再點選「申報資料上傳」鈕,待傳送資料成功後報稅手續方告完成。欲確認報稅是否完成,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何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236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1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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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0營利事業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案查核案件之核定通知書預計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刻正進行選案查核作業,未列入選案查核之案件,已於105年3月中旬核定完竣,該局於3月中旬起陸續寄發未列入選查案件之核定通知書,預計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營利事業即可收到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可就該核定通知書內容,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後年度相關資料計算之正確性將可大幅提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採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營利事業如有未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情形,可就近詢問所屬分局、稽徵所,並申請補寄。
該局呼籲,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為避免申報期間人潮擁擠,建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透過便利且快捷之網路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229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0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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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0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5年5月2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錯誤予以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減輕稅務成本。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部分機關團體,如各行業公會組織、各工會團體等機關團體,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即可符合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另除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外,該局並整理相關重點如附件檔案,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呼籲,104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一)結算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建議機關團體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32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0 |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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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20個人出售104年度房屋,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房屋,該屋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將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有關財政部核定「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詳附件)。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惟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個人於104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如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若個人於105年度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地,非屬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之範圍,該交易所得,應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皆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或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於交易房地時務必留意區分新、舊制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20 |
16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9營利事業處分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是否會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轄內多家營利事業詢問,今(105)年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房地交易之所得,是否有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第24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105年起,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於計算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故尚不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之疑慮。
該局強調,依上開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時,雖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若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僅得以0計算,若交易所得額為負時,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得將該負交易所得自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條第2項亦規定,出售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不得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今(105)年起出售適用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交易所得額,以免因誤列報相關損費,致漏報當年度所得額而受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唐股長
電話2783-3151
分機5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9 |
41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9個人對依法設置之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申報綜所稅列舉捐贈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所以,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列報扣除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捐給某大學家長會120萬元填寫申報書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全額列報扣除,惟查甲君該筆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經稅捐稽徵機關轉正為一般捐贈,重新計算甲君103年度捐贈總額已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經剔除超限部分,計補徵稅款30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與其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合併計算,其列報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有超限情形,超過部分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並補徵稅款。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轉分機5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9 |
15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8綜合所得稅離婚夫妻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父母扶養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進行協議,對於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者,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該局說明實際扶養事實之認定,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實際扶養事證,判斷申報扶養者對系爭受扶養親屬所盡行為或財產管理、負責教育及學習、支付教育或扶養費用、負責安全保護等等,進而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准予認定其申報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前妻乙君於89年間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所生之女丙君由甲君監護,惟嗣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定改由乙君監護,甲君及乙君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君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該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實際扶養客觀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丙君之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雙方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如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子女,該局會先依監護人,無監護人則依與申報扶養子女同居之人;已成年子女,則依其所出具證載明申報年度之扶養人之證明來認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
電話2586-8885
分機2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8 |
16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8綜合所得稅離婚夫妻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父母扶養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進行協議,對於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者,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該局說明實際扶養事實之認定,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實際扶養事證,判斷申報扶養者對系爭受扶養親屬所盡行為或財產管理、負責教育及學習、支付教育或扶養費用、負責安全保護等等,進而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准予認定其申報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前妻乙君於89年間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所生之女丙君由甲君監護,惟嗣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定改由乙君監護,甲君及乙君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君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該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實際扶養客觀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丙君之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雙方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如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子女,該局會先依監護人,無監護人則依與申報扶養子女同居之人;已成年子女,則依其所出具證載明申報年度之扶養人之證明來認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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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
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