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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新制課稅範圍,說明如下: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若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得與配偶合併計算,判別應否適用新制課稅,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100年1月2日取得A屋,並在104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後於105年2月2日出售A屋。乙君雖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受贈至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但得將配偶甲君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併計後超過二年,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相關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甲君於100年1月2日取得B屋,並在105年1月2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又於106年1月2日出售B屋,因乙君交易之B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首頁,進入「房地合一專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及規定,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廖股長
電話2783-3151
分機2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8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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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5經營網路代購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網路交易盛行,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賺取代購費,即為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現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現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網路團購或代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第32條之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第35條規定期別每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君於100年至104年間透過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國外商品,其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者,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檢舉,除補繳稅款尚須裁處罰鍰。倘有前開違章情事,惟尚未經查獲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
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5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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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5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技藝課程教學,因於業界頗具口碑,遂有不少補習班以定期支付該公司權利金方式,使用該公司招牌對外招攬學生,經查核發現,A公司於收取權利金時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高達2,87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40餘萬元,除補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除營業稅補稅處罰外,將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73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5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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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5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電話:06-2298068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5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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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4 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人士提早準備申報資料,即早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自105年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下載網路申報程式,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利用該軟體依法辦理網路申報。該申報程式提供3種登入方式,除了同往年以金融憑證登入或105年1月31日外僑居留證或停留證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登入;今年另新增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之「健保卡及密碼」的方式登入。
該局指出,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須於105年6月13日前親自檢送或郵寄至所屬國稅局,臺北市的外僑請送(寄)該局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間自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服務期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該局於其總局1樓設置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服務專區,負責辦理臺北市外僑的綜合所得稅案件收件服務,現場備有熟稔英、日語的專人輔導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歡迎不會填寫申報書或不清楚法令規定的外僑人士多加利用該項便民措施。
該局表示,外僑透過網路申報並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方便又省時,一舉數得,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13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4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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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1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所得查詢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法令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該局指出,104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 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說明,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取得憑單資料之管道如下:
一、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二、參考由國稅局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務通知書之所得資料。
三、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機構所核發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臨櫃查調取得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利用網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報繳稅系統查詢、下載。
四、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呼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及納稅義務人多加配合,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899
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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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3 |
16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3 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自103年度起須採電子發票,其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純益率才得予降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2年落日,惟原適用收銀機獎勵措施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如全面改用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享受之獎勵將可延長適用至112年度止。
該局說明,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之經營零售業務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該局指出,於審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仍有未改採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因不諳法令已修正,疏於改變開立發票方式,於申報時即逕行降低適用純益率標準,經查核後遭調整核定補稅,以致損及優惠權益。
該局提醒,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年度中經核准改用電子發票,雖使用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減徵規定。獎勵期限自103年起算最長10年,越晚申請改用,其優惠年限自然越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應及早提出申請。倘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
電話2234-3833
分機20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3 |
23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2營利事業間借調使用員工勞務,應依實際支付薪資情形認列費用及申報扣繳憑單,切勿假藉安排,規避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他公司借調員工支援,並支付薪資,應依實際支付情形認列薪資費用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員工之薪資支付合於規定者,得以費用列支,並應依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如營利事業間因業務需要,欲於同時期雇用相同員工,仍應就其各自雇用情形,分別支付員工薪資,並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及申報憑單;倘涉有分散公司間費用列支或未據實扣繳情事,將依規定裁罰。
該局舉例,近日發現甲公司及乙公司100年度同時申報多位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經該等公司說明,因係關係企業,業務屬性相同,故協調運用員工專長互相支援,再分別支付各該員工薪資,惟經深入查核,各該員工當年度取得薪資所得總額雖無異常,惟乙公司因年度所得額計算為虧損,故將屬其應列報之薪資費用7百餘萬元分散改由甲公司列報,經該局核認甲公司涉有虛列費用,除調整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乙公司則涉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加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確有支付事實,倘有未依規定列報情事,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76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2 |
17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2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至102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相關稅法規定列報退職金,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李股長
電話2585-3833
分機20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2 |
17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12公用事業(水、電、瓦斯及電信業)電子發票對領獎方式及中獎資格權益歸屬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公用事業用戶遍及全國家戶,為減少公用事業依從成本及寄送問題,爰輔以無實體電子發票為推動主軸,並於3月25日開出第1期中獎號碼。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及兌獎主要分為兩種模式:
(一)用戶自行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號碼寄交用戶,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所設置之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二)公用事業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無須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變動性載具,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該公用事業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寄交用戶,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如登記用戶(房東)與實際用戶(房客)不同,可能發生實際繳費者與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登記用戶不一致之情形,但不會影響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的領獎資格,蓋公用事業用戶為一般消費者時,該電子發票證明聯不會載明買受人名稱,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並不會登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故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即為中獎人,不致影響兌領獎權益。因此該署呼籲,用戶繳費後務必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屆時中獎時,即可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赴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另該署於105年2月16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公用事業之用戶採指定帳戶扣款繳費者,公用事業得代用戶自動兌領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並將中獎獎金匯入用戶指定扣款繳費之金融(郵政)機構,故採取是類領獎方式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申請),係以該帳戶所有人(繳費者)為中獎人。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有關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資格權益歸屬,該署已按態樣,以圖表方式簡要說明如附件,並將置於該署網站「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作業專區」供民眾參閱。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12 |
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