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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3.0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 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關務署指出,為加速汽機車之汰舊換新,以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並經 總統本(105)年1月6日公布,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規定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前兩項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配合上開新增條文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特別提醒消費者,本條文適用期間5年(生效屆滿日為110年1月7日),其起迄日計算係以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日為準。舉例而言,消費者於105年1月8日報廢(出口),逆算6個月前同一日為104年7月8日,順算6個月後之前一日至105年7月7日止,在此期間內購買新車均可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另有民眾透過管道,自行從國外進口二手車,由於在海關進口報單上已被註明為「二手車」,即使在臺灣是新領牌車,仍未符合前揭辦法規定,無申請貨物稅減徵之優惠。
該署籲請欲申請減徵之消費者,應注意依上揭辦法規定,於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國稅局(所購新車為國產車時)或海關(所購新車為進口車時)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倘有疑義,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進一步查詢,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海關洽詢,俾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名惠
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6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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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2.29中區國稅局「菸酒稅輔導期」自動報繳免罰,菸酒產製廠商有感!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將自4月1日起啟動,為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納稅,該局特別提醒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把握時效於10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往年查獲菸酒稅補稅處罰案件,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廠商注意,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蔡妙萍
電話:04-23051111轉73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9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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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2.28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有閒置,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林淑文
電話049-2223067
分機1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8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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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2.27建構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歡迎營利事業採媒體方式提供電子表單!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逐步推動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各地區國稅局共同研議訂定「得以媒體提供電子檔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類型」,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建置「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供下載運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平日設置帳簿、編製表單,可至上述專區,下載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買賣業、製造業、營建業及其他業之各式成本表單、各項支出明細表單、存貨及資產報廢、盤損及災損明細表等各式表單參考運用。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可提供電子檔取代紙本,相當便利。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多多利用上揭電子表單,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敏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7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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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2.26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之解決方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解釋,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該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
電話2831-5171分機200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6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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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2.26_105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特別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解決過去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茲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舊制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範圍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申報方式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課稅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17%
境外營利事業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17%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如果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6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0元、-10萬元,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房地交易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A房地
1,510萬元
50萬元
1,510萬元-50萬元=1,460萬元。
B房地
20萬元
50萬元
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零計入。
C房地
-10萬元
50萬元
-1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105年以後出售房地,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葉曉慧,電話:04-23051111轉717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6 |
157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2.25透過網路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應辦營業登記者,千萬記得依規定申請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查獲轄內納稅人以個人名義透過奇摩等網站銷售商品,金額高達仟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不僅銷售額部分遭到補徵稅款,且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外,另其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部分,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裁罰。
該分局表示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營業人權益,特呼籲納稅人自我檢視,若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涉及違反稅法之情事,只要自動補辦理營業登記,或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報及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或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免予處罰。
若有疑義,可洽詢所轄稽徵機關,以免受罰。【#05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江育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63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5 |
17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2.24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近期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准予列報扣除,依此,渠等如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應可列報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2種,前開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 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依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該等輔具之支出,屬醫療所需,具醫藥費性質,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4 |
23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2.23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據報載,近日匯率持續走貶,有民眾趁匯率貶值,將手中外幣出脫兌換新台幣,獲利頗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103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甲君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及因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匯兌利得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聯絡電話:(06)229803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3 |
15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2.23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
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2-23 |
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