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解決過去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茲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
舊制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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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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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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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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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境內營利事業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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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營利事業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17% |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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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該局說明,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如果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6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0元、-10萬元,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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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額 |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A房地 |
1,510萬元 |
50萬元 |
1,510萬元-50萬元=1,460萬元。 |
B房地 |
20萬元 |
50萬元 |
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零計入。 |
C房地 |
-10萬元 |
50萬元 |
-1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105年以後出售房地,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葉曉慧,電話:04-23051111轉717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