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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士法施行後,除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及登錄繼續執業並加入公會且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均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該局表示,依據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特別提醒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因違反前揭規定遭到處罰。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6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1.14承攬工程確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無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入帳。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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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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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房屋無償供兄弟營業使用,是否要課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子無償供兄弟營業使用,是否須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綜合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兄弟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強調,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雙方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經法院公證,才可以免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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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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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該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甲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該局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甲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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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民眾韋小姐來電詢問,將高雄房屋之租金債權讓與其兄,由其兄收取租金,是否仍應列報該筆租金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收取之租金應屬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以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讓與其兄乙君收取,並通知A公司將租金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甲君並應將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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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 營業人出租財產開立發票時限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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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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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14 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相同,另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所得資訊查詢管道: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為規劃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財政部104年業試辦提供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以電子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資料,105年將繼續提供該項服務,查調方式如下:
一、查詢時間: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
二、查詢方式: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網路平台,所得人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等相關電子憑證查詢,並得以電子憑證於線上授權代理業者查詢所得。
最後,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除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又能節能減紙。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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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4 |
17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1.13多層次傳銷之個人,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依規定除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國稅局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考量個人參加人購買之商品,若要求均須提示帳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調高為70,000元。至今已近10年未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將門檻酌予提高為77,000元,以符合實際情況,減少徵納雙方爭議。【#00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雅淳
聯絡電話:(07)382-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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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3 |
188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1.13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然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有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381號裁定可資參照,乃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需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變賣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聯絡人:法務一科顏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81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3 |
15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1.11營業人停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 梓官區某營業人電話詢問:停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外,依財政部78年9月4日台財稅第780278579號函釋得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其申報之溢付稅額,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0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俊凱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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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11 |
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