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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1.01 財政部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財政部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前依該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規定,係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又上開81年函舉例之拍賣品種類其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該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拍賣藝術品之課稅所得,改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實質租稅負擔率將落在0.3%~2.7%區間,使我國稅負與大陸、香港相當,有助提高國際收藏家來臺參與拍賣意願,活絡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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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31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獨資商號甲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繳納83,500元[(170,000元÷2)-1,500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915,000元[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4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
電話:2586-8885
分機:36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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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31 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
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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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31 105年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採核實申報分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交易下列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所說明,個人出售係因買賣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額為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所提醒,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羅孟娟
電話:(04) 25881178轉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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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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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3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
分機:20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30 |
144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12.30 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適用範圍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針對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各式所得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憑單。
該部進一步表示,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相同,仍為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憑單;所得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之憑單,扣繳單位仍應填發。
財政部說明,為規劃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104年業以試辦方式提供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所得資料,105年將賡續辦理該項作業,便利渠等於105年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30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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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29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豐原訊】大雅區林小姐問: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前揭規定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豐原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品穎
電話:04-25291040
分機:320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29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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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29 營業人於營業登記地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展場活動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及臨時展場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
該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則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李珠琦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29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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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12.28 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 (竹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指出,自特銷稅實施後,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特銷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政府進一步思考稅制之合理性,考慮將其轉型為以房地的實際售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制度,爰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又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同日停止課徵。
該所進一步指出,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蔡明志
電話:037-460597轉30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12-28 |
146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5.12.28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得採書面審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已修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有關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如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採書面審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經研判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營利事業因無須配合勘查,可更有效運用人力及節省倉儲空間。
該局特別呼籲,上述採書面審核案件,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調帳查核,請業者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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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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