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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4.01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納稅額不受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受理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獲准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請在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4-01 13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7 遇到2月29日,收銀機發票交易日期自動跳成3月1 日,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月29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3月1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黃偌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8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7 15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7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其可扣抵限額之計算,是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而不是直接以該筆境外收入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無形資產授權之權利金收入5.2億餘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6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以當年度購入之專利權授權境外公司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因該專利權已列報攤提費用2.4億餘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境外所得2.8億餘元及可扣抵限額4千7百餘萬元,予以補稅約1千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備妥相關納稅憑證,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為計算基礎,在不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7 14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7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於109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及個人,經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15),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或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及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受理後,將依申請從寛酌情認定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書表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項下,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另該局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3-3396789分機1562許小姐及分機1573劉先生),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7 12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4 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免予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後,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26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元(17.5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7.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26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即有基本生活費差額7.3萬元(105萬元-97.7萬元),得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4 14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4 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合於國家標準CNS2377「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已包裝)」規定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業者為吸引消費者青睞,陸續推出各式各樣的清涼飲料品,以供消費者選擇,該飲品如屬稀釋天然果蔬汁且未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者,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從價徵收8%貨物稅,如有添加者,則從價徵收15%貨物稅。        該局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4 14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24 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鉅額增加,經審核A公司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107年因違反採購法規定,遭處罰鍰4,00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24 12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9 欠稅人藉由脫產逃避執行遭管收 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倘藉由脫產逃避稅捐執行,該局將會就義務人財產增減、存款及資金流向並指派專人協查,協助執行分署迅速有效掌握義務人處分財產,以逃避履行義務之證據,俾利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利追討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在99年至101年間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99至101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約1,300萬元,陳君旋即就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申請復查,惟經復查確定後之應納稅額未繳納,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連同其他未繳納已確定之稅捐一併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該局中和稽徵所掌握陳君於進行調查後,旋即陸續於102年間將其名下2筆價值約2千4佰萬元股票及價值7佰40萬元不動產贈與其子女之事證,除提供予分署執行參考外,並指派專人協助執行分署釐清相關案情,且提供陳君99年至101年間出售18間房屋原始取得及銷售買賣合約書暨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全案因而能有效掌握陳君處分及隱匿財產之事證,經執行分署於109年3月17日具狀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切勿企圖利用各種方式脫產逃避,以免遭受拘提管收。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蔡股長 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40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9 19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8符合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36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8 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3.18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 該局說明,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的情形。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提醒,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3-3396789分機1562許小姐及分機1573劉先生),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3-1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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