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鉅額增加,經審核A公司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107年因違反採購法規定,遭處罰鍰4,00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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