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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1 財政部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由勝訴之當事人代理申報及繳納契稅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不動產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經法院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買方)應協同勝訴之當事人(賣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敗訴之當事人未協同辦理,勝訴當事人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申請登記者,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宜准該勝訴之當事人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俾利勝訴當事人持憑繳納契稅收據,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爰發布上開釋令,以維護其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02)2322814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1 28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20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原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統計截至104年5月18日午夜12點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之件數為332,771件,僅占上年度已申報案件的39%,其中稅額試算確認案件為133,743件,尚有約六成的案件未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臺北市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數約有86萬戶,103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有43萬餘戶,許多民眾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上年度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試算通知書,為什麼今年沒收到?該局說明,民眾所詢問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原因,經查明後,較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103年度所得資料中有非扣(免)繳憑單之所得,如有自營小店戶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補習班等其他所得。 二、102年度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 三、103年度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列舉扣除額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四、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五、103年度有出售房屋之情形。 六、已申請將10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七、103年度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已收到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簡訊而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通知的納稅義務人,請於前開期間至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試算內容,請儘早於6月1日前繳款或回復,才算完成申報義務;收到試算通知書但要增減扶養親屬、須變更內容而不同意採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納稅義務人,請於6月1日前多利用憑證或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由網際網路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自行增修相關資料後再傳輸完成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20 23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19 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之貨物若尚未出售,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為收入
 隨著營運全球化,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發貨倉庫存放,以便接到訂單時,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出口至海外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可於實際銷售時才列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億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 06-229801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19 28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18 捐贈予財團法人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不得再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經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其捐贈財產不得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捐贈予財團法人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其為不動產者,應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其為動產者,應於3個月內交付捐贈財產,未於期限內交付移轉者,應依法補徵遺產稅。另該捐贈財產,既為被繼承人遺產捐贈,繼承人取得之捐贈收據,自非屬繼承人個人捐贈,不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該局最近查獲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其繼承人全體同意將被繼承人銀行存款500萬元,捐贈予財團法人A文教基金會,並經該局核定不計入遺產。待繼承人於取得遺產後,將該筆捐贈款項以個人名義匯款予該基金會,並取具繼承人個人名義捐贈收據,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因一時不查將該捐贈收據,復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經該局查核發現,並輔導繼承人同意另行補匯款予受贈單位,以符合原主張經核定不計入遺產之受贈財產交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18 23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14 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之利息,記得要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抵押向他人借款,屆期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清償債務,債權人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如經調查債權人確未取得利息所得,自不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惟如經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向乙君借款4,000,000元,並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乙君,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借貸關係,嗣因甲君屆期無力清償債務,乙君申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依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乙君101年度獲分配金額7,472,000元,扣除本金4,000,000元,獲配利息為3,472,000元,乙君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該局據以歸課乙君101年度利息所得3,47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經法院裁定或執行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14 26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13 公告增修訂化學製品製造業(水性油墨業)等5行業之原物料通常耗用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產業製造流程改變,逐年修正各行業之原物料通常耗用水準,「103年度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業經財政部核准,相關標準自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注意相關原物料耗用標準之修正內容,避免錯誤。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共增修訂化學製品製造業(水性油墨業)、紡織業、磚窯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及燈具製造業等5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宣導資料/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多加查詢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13 5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11 財政部對今日報載「國際訂房網無法管,旅行業批吃人夠夠」涉及來臺開站無需繳稅疑義,特予說明
 對於今(11)日報載國外訂房網站陸續來臺開站,搶占商機,外國業者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旅遊業務,不受政府法令限制,也不需繳稅,讓本土業者因不公平競爭處於劣勢,恐有誤解,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反之,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再者,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非我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無需辦理營業登記,國內買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國際訂房網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國際間針對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方式有二,其一係採逆向原則課稅,由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其二係規定由國外銷售業者本身或指定代理人,於消費地國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目前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係採行此課稅方式。我國現行採逆向原則課稅,責由購買國外勞務之國內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符合國際作法及消費地課稅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量大且買受人多為個人,較不具報繳稅捐能力且欠缺納稅觀念,責其自行繳納營業稅,依從成本高,如參採歐盟或OECD國家作法,將課稅主體由買受人移轉至銷售業者,即規定國外銷售業者或指定國內代理人在臺辦理營業登記及負責其營業稅報繳事宜,似較可掌握稅源,並簡化稽徵作業。為秉持消費地課稅原則,兼顧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簡便並掌握稅源,該部目前正委託專家就相關跨境交易課稅問題參考國際做法,研擬具體可行課稅可行性方案,俟有結果將儘速研擬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6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11 25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8 公司與其分支機構,應各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營業所,未辦理營業登記,銷售貨物時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卻以其另一營業所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查獲後,依法按銷售貨物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營業所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不同營業人,各營業人自應各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總公司及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無涉。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營業所應開立發票,未開立發票,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其不論有無漏稅結果,皆應予處罰,是公司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8 21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8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方式」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開始,針對上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及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經國稅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該局會主動協助計算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自行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上網下載。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下載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後,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包括所得資料、免稅額資料、扣除額資料及稅額計算等是否正確,如果同意以稅額試算內容作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只要在今(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了。回復確認的方式如下: 一、繳稅案件: (一) 現金(稅款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繳稅。 (二)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繳稅。 (三) 繳稅取款委託書(請將帳號利用線上登錄或書面方式回復)繳稅。 (四)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限納稅義務人以憑證登入,且以本人之帳戶即時扣款) 轉帳繳稅。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 (一) 線上登錄: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二) 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郵寄至原寄發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三) 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確認試算內容。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係便民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等,則仍請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今年稅額試算通知書新增附寄「查詢碼」,不同意通知書內容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前開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由網際網路下載及匯入所得、扣除額資料,自行檢核上傳申報成功,即輕鬆完成申報,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8 28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7 10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為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臺幣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申報所得若為外幣,應以所得年度外幣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計算,為便利外僑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將103年度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平均匯率彙整如下:美金30.3287;人民幣4.9207;日圓0.2833;英鎊49.7808;歐元39.9116;港幣3.8864;韓元0.0288;澳幣27.1425;紐幣:24.9975;加拿大幣27.3091;新加坡幣23.8316;南非幣2.7500;泰銖0.9196;馬來幣:9.2673;瑞典幣4.4069;瑞士法郎33.0268;印尼幣0.0025;印度盧比0.4969;菲律賓比索0.6834;以色列幣8.473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7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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