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為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臺幣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申報所得若為外幣,應以所得年度外幣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計算,為便利外僑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將103年度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平均匯率彙整如下:美金30.3287;人民幣4.9207;日圓0.2833;英鎊49.7808;歐元39.9116;港幣3.8864;韓元0.0288;澳幣27.1425;紐幣:24.9975;加拿大幣27.3091;新加坡幣23.8316;南非幣2.7500;泰銖0.9196;馬來幣:9.2673;瑞典幣4.4069;瑞士法郎33.0268;印尼幣0.0025;印度盧比0.4969;菲律賓比索0.6834;以色列幣8.473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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