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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4.20(影音新聞)臺北國稅局創新推出「整合式結算申報納稅服務」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PaT7Gh43Foc)
每年一次的報稅季即將到來,您正在為報稅而煩惱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創新推出一系列貼心便民報稅服務,讓您聰明報稅沒煩惱。
該局表示,民眾常因不知如何申報,都會親自前往國稅局辦理,報稅的人潮常擠得水洩不通,為了讓民眾享受省時快速的便捷服務,今年重新規劃申報動線,推出查調所得及申報的一站式服務,一次解決民眾以往須分別抽號重新等候的困擾。該局並主動到里辦公室或大型企業提供「行動精靈稅愛臺北」行動納稅服務,線上即時查調所得並協助以網路完成申報,民眾無需親臨國稅局辦理,也不用排隊等候,尤其是上班族再也不用擔心因請假而被扣薪。
月推出「首報族報稅節」好康活動,主動提供所得稅報稅資訊及網路申報教學預約服務,民眾免排隊即可快速獲得免費諮詢服務,凡3人成行就贈送宣導品1份(送完為止),機會難得千萬別錯過,有興趣的民眾歡迎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ntbt.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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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4.20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至2,4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日前發布釋令,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所得之金額,由原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該局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若超過2,400元的限額,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列。
該局解釋,這次調高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由鼓勵營利事業實際增加支出的方式,落實企業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的目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落實讓員工受惠,唯有實質調整者,其伙食費的費用才能如實認列,若企業藉此變相減薪或未用於提升伙食,員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檢舉,國稅局將予以查明核實認剔。另營利事業如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可於實際補發各月份伙食費時,於限額內准予追溯認列。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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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4.16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如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申請復查事項之規定,應注意申請時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致加徵滯納金,及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稅款加徵滯納利息者,二者申請復查時限不同,如對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分別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及加徵滯納利息處分生效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獲國稅局寄發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3年4月25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60,000元繳款書,惟甲公司遲至103年7月28日始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5%滯納金9,000元及滯納利息165元,並移送強制執行。 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如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服,應分別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3年5月26日)及加徵滯納利息處分生效日翌日(即103年5月27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復查申請之末日分別為103年6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甲公司遲至103年8月14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申請時限之規定,如不服稅捐處分欲申請復查者,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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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4.08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若有違法情事,海關將追徵其5年內所漏之稅捐,呼籲廠商應誠實申報實際交易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惟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廠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除依該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為提醒廠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該署舉例說明,司法單位及內地稅機關聯手查核數家關係企業於100及101年度所進口之多筆貨物,發覺有短報進口完稅價格情事,經移請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結果,被稽核人涉繳驗不實發票,虛報貨價,逃漏稅捐,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44條規定,爰依法查核該等廠商5年內所進口一百餘份報單結果,應補徵進口稅新臺幣一千餘萬元,並科處罰鍰近二千萬元。
該署進一步表示,關稅與內地稅稽徵機關為防杜逃漏稅捐,訂有相互勾稽機制,定期交換查核經驗、檢討勾稽成果,以積極打擊並防範不法業者逃漏稅捐,期不法業者無所遁形,並將廠商涉有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者,送海關追徵稅捐。該署特別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黃紋培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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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8.14匯款至國外供子女置產者 別忘申報贈與稅 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為資助子女於國外置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因此,無論是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至子女國外的帳戶,支應其購置海外資產,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等情事,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贊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若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如有類似情事,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4-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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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如何防止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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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1年度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負擔金額表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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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嘉電子報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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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嘉電子報 10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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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
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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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嘉電子報 100.11.14 育嘉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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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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