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日前發布釋令,自本(104)1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所得之金額,由原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該局說明,自1041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若超過2,400元的限額,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列。

 

該局解釋,這次調高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由鼓勵營利事業實際增加支出的方式,落實企業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的目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落實讓員工受惠,唯有實質調整者,其伙食費的費用才能如實認列,若企業藉此變相減薪或未用於提升伙食,員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檢舉,國稅局將予以查明核實認剔。另營利事業如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可於實際補發各月份伙食費時,於限額內准予追溯認列。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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