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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0212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應具搭乘飛機文件,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事證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8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2
更新日期:2020-02-12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12 |
22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110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有足以證明提供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營業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 06-229808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1
更新日期:2020-02-11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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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10個人申請10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自109年2月15日起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欲申請10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申請期間109年2月15日起至3月16日止。
(二)向國稅局申請:民眾於109年3月16日前,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臨櫃提出申請書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
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8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7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106及107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項目(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二)不提供扣除額資料。
(三)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個別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資料者,需另行提示委託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相關欄位者或於108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10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9
更新日期:2020-02-09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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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06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109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的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財政部規定之免稅定額後的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應按扣繳單位填報的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重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的餘額為 所得額。
該局舉例,甲君109年1月自A公司退職,退職服務年資為25年,甲君領取退職金在450萬元(18萬元×25年)以下是全數免稅,在450萬元至905萬元(36萬2千元×25年)部分是半數課稅,超過905萬元的金額是全數課稅。如甲君一次領取的退職金為700萬元,則其中450萬元屬全數免稅,2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為半數免稅,即甲君退職所得免稅金額為575萬元(450萬元+250萬元÷2)。是A公司依法應就退職所得125萬元(退職金700萬元-定額免稅金額575萬元)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並由甲君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如給付額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依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得人於申報退職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短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6
更新日期:2020-02-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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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06被繼承人與其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予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係屬被繼承人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所表示:於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件,在查核其銀行存款流向,發現資金有流入所投資公司帳戶情事,經函查該公司,該公司將該筆資金帳列於「股東往來」項目,係公司向被繼承人王君之借款,因繼承人漏報該筆被繼承人王君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之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稅外,如被繼承人與該公司間有資金往來尚未獲清償者,應檢附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等項目明細表,並注意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李桂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6 更新日期:2020-02-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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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06分期付款售貨後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故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出賣人取回貨物,貨物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貨物再出售時,應依出售價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附條件買賣交易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該交易如於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已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12,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陳瑩甄
電話:04-24852934轉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6
更新日期:2020-02-06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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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20200205贈與?買賣?不動產移轉,停!看!聽!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一筆房地,公告及評定現值約200萬元,市價約1,000萬元,想要移轉給已成年且工作多年的兒子,要用何種移轉方式比較節稅?不同的移轉方式會不會影響兒子將來出售該筆房地的所得稅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移轉主要有買賣及贈與2種方式,其中贈與方式可能會須繳納贈與稅;另外,因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在105年開始實施,陳先生的兒子將來如出售該房地,可能須繳納房地所得稅,而且會因其取得之原因不同,而影響其取得成本之認定(如下),進一步影響其應繳納的所得稅金額:
一、以買賣方式移轉
陳先生如採用買賣方式移轉房地給兒子,雖然不須繳納贈與稅,但因陳先生與兒子屬二親等間買賣,所以仍須向國稅局申報,並且須提出實際支付價款(買賣價款如為1,000萬元)之確實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審核後,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兒子日後出售該房地,須申報房地所得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其取得成本是以上述陳先生與兒子的買賣價格(即1,000萬元)。
二、以贈與方式移轉
陳先生如採用贈與方式移轉房地給兒子,須申報繳納贈與稅,贈與金額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且因贈與人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陳先生同年度如沒有其他贈與,其贈與該房地給兒子時,以該房地公告及評定現值200萬元為贈與金額,尚未超過免稅額,所以不用繳納贈與稅;兒子日後出售,須申報房地所得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之取得成本則係依其受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即200萬元)並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金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成本認定會因取得之原因不同而有所差異,故民眾移轉不動產時,請務必先仔細斟酌考慮移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9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4
更新日期:2020-02-04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5 |
2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0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108年度欲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8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
(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
(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8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的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的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5
更新日期:2020-02-05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5 |
20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200204重病期間提領存款未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發現,迭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於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即可免併計遺產課稅,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計課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日,自甲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計35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為甲君遺產,該局嗣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繼承人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的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處罰鍰。乙君主張係被繼承人吩咐其代為提領後交被繼承人使用,非屬遺產等語,惟仍無法提出提領存款為被繼承人使用的用途證明,乃予否准乙君的主張。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如果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4
更新日期:2020-02-04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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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0204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服務,開立憑證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03
更新日期:2020-02-03 |
蔡麗華事務所 |
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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