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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21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領到一筆高額的保險金屬於「死亡給付」部分,需要繳稅嗎?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劉小姐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4,500萬元,應繳納稅額計120萬元,計算如下:  一、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  二、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1,117,800元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4,500萬元-3,33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 該局再次提醒,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1 更新日期:2020-01-21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21 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20提供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以8折計算估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或其他因素申請提供擔保者,如以上市公司股票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折計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8年11月25日止,其繼承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法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仍表不服乃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為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經提供所有A上市公司股票38,000股為擔保,其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收盤價每股334元,以該收盤價8折估算後價值為1,015萬餘元,已足額提供擔保。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申請提供無實體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應檢具提供擔保品申請書、蓋妥出質人集保帳戶原留印章之「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一式3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設質股票之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等)提出申請。又雖完成訴願繳納半數稅款擔保,日後於行政救濟確定,計算行政救濟利息時,因無實際繳納稅款之情形,仍應於原繳納期限之翌日(即108年11月26日)起加計行政救濟利息。 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0 更新日期:2020-01-20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20 13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20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明(21)日將發布解釋令,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依前揭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留設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該部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爰已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倘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妙姃 聯絡電話:02-2322814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01-20 更新日期:2020-01-20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20 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17房東快看過來!!加入包租代管,選對業者才可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優惠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並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透過「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 (一)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 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 應稅租金收入60%。 (二)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 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 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108年度為應稅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申報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74S;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74M。 該局提醒,房東或房客皆可透過網路查詢合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查詢方式如下: (一)租屋服務事業: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網址:http://pip.moi.gov.tw/,路徑:「社會住宅」專區→左側工具列→常見問答→包租代管→檔案下載→租屋服務事業認定→7.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租屋服務事業業者名單。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請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網址: https://resim.land.moi.gov.tw/。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李雯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17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17 16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17申報108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局說明,身心失能者的照顧方式、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可分為以下4種:(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及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 1.入住適格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 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須達90日。 3.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 4.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5.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 二、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 1.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 2.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3.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能適用喔!另為提供便捷報稅服務,民眾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喔!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或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 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17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17 18
最新消息 [公告] 2020.01.16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如何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滿州鄉陳小姐詢問,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依財政部頒訂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7年度為43%,也就是,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可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企業丙訂定租賃契約,每年土地租金100萬元及房屋租金200萬元,該土地之地價稅為10萬元,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收入時,可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43萬元(100萬元*43%),而非僅限於地價稅10萬元,因此,列報租賃所得57萬元(100萬元-43萬元),而乙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收入時,得以200萬元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86萬元(20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114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尚不限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16  
蔡麗華事務所 2020-01-16 2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19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因變質損壞申經銷毀核准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核准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銷毀者,應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銷毀菸酒之存貨明細帳及進銷存明細帳」、「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等,向存放菸酒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可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如對已稅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銷毀及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作業仍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19 2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19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或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核實認定,所以予以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19 2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19個人持有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盈虧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惟如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者,仍應申報,惟可按較低的20%稅率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105年1月1日起交易自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惟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倘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之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6年5月5日取得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房地,嗣經法院公開拍賣,拍定人於107年7月16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按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係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是某甲出售該房地之交易日為107年7月16日,認定持有房地期間(106年5月5日至107年7月16日)超過1年未逾2年,並以課稅所得按「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計算繳納申報。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出售房地如屬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19 3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9.12.10營業人承包工程如以工程款抵付罰款,仍應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時,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應收工程尾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包人(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包作業營業人)所為的罰款,與承包人(包作業)應依前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時限,亦不得以應收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僅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免除抵付罰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復於105年以多項工程未列入工程預算,雙方再洽談工程追加事宜,增加工程款500萬元,並協議以工程款增加金額抵付甲公司逾期完工的違約罰款200萬元,甲公司仍應就追加的工程款金額5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實際收取金額僅為300萬元,而逕以其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另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違約罰款200萬元,尚非屬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應開立200萬元之收據予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違反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9-12-1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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