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時,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應收工程尾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包人(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包作業營業人)所為的罰款,與承包人(包作業)應依前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時限,亦不得以應收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僅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免除抵付罰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復於105年以多項工程未列入工程預算,雙方再洽談工程追加事宜,增加工程款500萬元,並協議以工程款增加金額抵付甲公司逾期完工的違約罰款200萬元,甲公司仍應就追加的工程款金額5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實際收取金額僅為300萬元,而逕以其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另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違約罰款200萬元,尚非屬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應開立200萬元之收據予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營業稅的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違反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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