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買賣或贈與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之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故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尚不屬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惟必須注意,若要辦理更名仍需依契稅條例規定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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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0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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