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繳納困難,經申請並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是不是復查期間也跟著展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納稅義務人因配合防疫措施,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此延期或分期繳納是對繳納稅捐確有困難之民眾,所提供緩繳便民措施,並不會變動法定申請復查期間,因此,如果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仍自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
 
舉例說明,王小姐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因繳稅有困難或配合防疫措施,雖經稅捐稽徵機關准予延期3個月至109年6月30日,但其對核定稅捐不服之復查申請期間仍至109年4月30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復查申請期間不會隨之展延,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07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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