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車主對車輛之自行買賣,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的情形。
 
而監理及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所以相關稅金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如有違章亦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導致原車主賣掉車輛後還得負擔與他無
關之稅金及罰款 。
 
提醒納稅人發生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車主為確保權益,得繳清稅費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催告刊登報紙全張2份或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須有回執)(必須有催告對象、催告事項及車輛車號、原車主姓名),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日後車輛若有違規罰鍰及稅費問題,即可歸責於實際使用人。
 
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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