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已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依據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於日前預告修法草案,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修法草案將於109年11月9日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在尚未完成修法前,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申報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建議民眾可等待修法完成後再行申報移轉,或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待修法施行後屬復查中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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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13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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