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是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但房屋非登記寺廟所有者,不符合免稅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16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