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大安區吳媽媽來電詢問,她本來有1筆房地產,最近已將房屋贈與給兒子,房屋坐落土地仍保留在她名下,這樣會影響自用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若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只要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即可。
 
  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等相關規定外,其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前述吳媽媽土地上的房屋既是兒子所有,依規定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如有任何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0-2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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