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用使用牌照,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將所領牌照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體及牌照所有人均會被處罰,縱係移用於本人其他車輛亦同,且該規定是對移用牌照行為加以處罰,不因繳納使用牌照稅與否而有區別。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移用使用牌照,以免圖得一時便利,卻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您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2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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