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我的土地是109年8月10日法拍買來的,8月25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109年9月10日才辦好登記拿到土地所有權狀,怎麼會收到109年地價稅稅單,不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拍賣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買受人向法院標買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含當日)以前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可自次年期開始繳納地價稅。
 
該局表示,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不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新所有權人不管持有土地期間多長,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原則上,凡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為法拍取得土地,並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則以拍定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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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0-29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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