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1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分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然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量零星且又未諳法令規定,一經查獲涉及違章,將遭受處罰,財政部於104727日函示即日起至1041231日止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自100121日起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請自動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聲報而免予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免嗣後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佳珍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30)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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