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翁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往生多年,遺產已至國稅局申報完竣,土地亦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繼承,為何房屋稅稅單上仍是母親的姓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子,即為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繼承人應檢附:
(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付)
(五)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相關資料,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才會更正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房屋繼承後,因納稅務義務人已變更,若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可於申辦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一併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小小舉動,大大節稅喔!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10-29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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