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屋所書立的租金收據記得要貼印花稅票,若未貼印花稅票經查獲,將補稅並處以罰鍰。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泛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東收受房租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如查獲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至15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1-0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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