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想送給太太,來電詢問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即變更建照執照起造人為太太,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應課徵契稅。民眾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本案實際上是由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但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登記為李太太;或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為李先生,後來中途變更為李太太,以李太太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則李太太係受贈取得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貼心提醒,此類案件民眾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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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9-11-12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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