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法定要件以移轉當時該筆農地確實要作農業使用。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符合農業使用,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109-11-17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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