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可視為1次出售,並准按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11-1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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