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自99年起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鼓勵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期達無紙化及節能減碳目標,衡酌電子發票及其載具尚乏法據,買受人如以信用卡、轉帳卡或記名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號碼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該等卡片之卡號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為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爰有賦予電子發票及載具法據之必要;再者,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仍以「銀元」作為罰鍰之計算單位,惟貨幣制度已變革,此一計算單位不合時宜;另現行實務上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以及現行營業稅法第52條關於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規定未界定處罰範圍,恐造成營業人投機逃漏營業稅,均有修正必要。財政部爰擬具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41029)3472次院會決議通過。相關法案修正內容,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增訂統一發票得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修正條文第32)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明定載具及載具識別資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修正裁罰金額以「新臺幣」作為罰鍰計算單位及刪除使用帳簿未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45條至第48條及第49)


四、修正營業人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適用範圍、倍數及裁罰金額上限,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修正條文第52)


  財政部表示,該項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規劃辦理後續子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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