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後之餘額者,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上述5年管制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予繼承人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重購土地後,於5年管制期間內倘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1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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